1.正式拘留从公安机关宣布拘留决定,把被拘留人送到拘留所执行时开始算。
2.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决定后,要马上送被拘留人去看守所,最晚不超二十四小时。出示手续宣布拘留并送往相关场所时,拘留程序启动。
3.在派出所时可能是传唤、询问等,传唤、拘传一般不超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等措施的,不超二十四小时。
结论:进派出所后,从公安机关宣布拘留决定并将被拘留人送至拘留所执行时起,算正式拘留。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决定后,应立即送被拘留人去看守所羁押,至迟不超二十四小时。当公安机关出示拘留证等手续宣布拘留当事人并开始送往看守所或拘留所,拘留程序正式启动。此前在派出所可能是传唤、询问等措施,一般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超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且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超二十四小时。若大家遇到涉及拘留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正式拘留从公安机关宣布拘留决定并将被拘留人送至拘留所执行时开始。法律规定,作出拘留决定后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超二十四小时,出示拘留证宣布拘留并送往相关场所时,拘留程序正式启动。
此前在派出所的传唤、询问等并非拘留。传唤、拘传一般不超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超二十四小时。
为保障执法规范和当事人权益,公安机关应严格遵守送押时间规定,及时准确执行拘留程序。当事人要了解自身权利,若传唤等措施超法定时间,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法律分析:
(1)正式拘留的起始点是公安机关宣布拘留决定并将被拘留人送至拘留所执行之时。这是明确的法律界定,清晰划分了拘留程序的开始阶段。
(2)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决定后,有严格的时间要求,需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二十四小时,这保障了程序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3)在正式拘留前,在派出所进行的可能是传唤、询问等措施。传唤、拘传一般持续时间不超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也不得超二十四小时。
提醒:被传唤、拘传时要了解自身权利和程序规定,若超过法定时间限制,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在派出所处于传唤、询问阶段,要清楚传唤、拘传一般不超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且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超二十四小时。期间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提供信息。
(二)当公安机关出示拘留证等相关手续宣布拘留并开始送往看守所或拘留所时,意味着拘留程序正式启动。此时要保持冷静,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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