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三人共有一块林地,两个妹妹同意给大姐盖瓦房住,没有签合同,口头约定是国家征收的话房子的钱归大姐,地钱大家平分。十几年后经国家确权瓦房变成了宅基地,确权时瓦房的130平方米记在大姐名下,剩下两间瓦房每间约36平方米,分别记在两个妹妹名下,三年后两个妹妹要求平分地块盖楼,姐姐不同意平分,谁对谁错呢?
姐姐已经进行确权登记,原来的共有关系已经明确进行了划分,各自登记,宅基地的使用就以登记为准了。口头约定只是针对征收补偿,并不是确权后可以重新分配,所以还是优先考虑按登记使用
2025-12-09 17:03: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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