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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押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刘** 安徽-淮南 破产清算咨询 2025.12.05 17:31:44 469人阅读

破产抵押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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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人优先就抵押财产变价所得清偿债权。
(二)优先清偿抵押债权后有剩余财产,依次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像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等。
2.清偿职工债权,包含所欠职工工资、医疗及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3.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4.分配给普通破产债权,各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三)若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抵押债权,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与后续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025-12-05 22:5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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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可用抵押财产变价所得优先清偿债权。

2.清偿抵押债权后还有剩余财产,按以下顺序分配:
先支付破产费用(如诉讼费用)和共益债务(如管理人致损债务)。

再偿还职工债权(如工资、补助等)。

接着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最后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抵押财产不足清偿抵押债权,未受偿部分按普通破产债权参与后续分配。

2025-12-05 21:42: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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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破产抵押财产分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剩余财产依次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抵押财产不足清偿抵押债权时,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分配。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是为保障其债权安全。在优先清偿抵押债权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产生的必要支出,所以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职工债权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职工生活和权益稳定。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关乎国家利益和社会保障体系。普通破产债权则在最后按比例分配。当抵押财产不足清偿抵押债权时,未受偿部分按普通破产债权分配,体现公平原则。如果您在破产抵押财产分配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5-12-05 20: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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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抵押财产分配,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就抵押财产变价所得先清偿其债权。若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抵押债权,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与后续分配。
2.优先清偿抵押债权后还有剩余财产,按以下顺序分配:
-第一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像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等。
-第二是职工债权,涵盖所欠职工工资、医疗及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第三是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第四是普通破产债权,各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解决措施和建议:企业应提前做好财务规划,避免陷入破产困境。债权人要密切关注债务人财务状况,及时行使权利。破产管理人需严格按法定顺序分配财产,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025-12-05 20:1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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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可通过抵押财产变价所得优先清偿债权。这体现了对抵押权人权益的保障,使其风险降低。
(2)抵押债权优先清偿后若有剩余财产,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像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等。
(3)接着清偿职工债权,涵盖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4)之后是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维护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
(5)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各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若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抵押债权,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与后续分配。

提醒:在涉及破产抵押财产分配时,不同情况可能导致分配顺序和结果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05 18:36:16 回复

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抵押权,法律如何规定具体如下所述:(一)破产清算清偿顺序与抵押权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二)破产清算1、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2、受理程式在提出破产申请后,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式进行: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确认破产财产确认破产债权拨付破产费用破产清算的结束登报声明3、清算程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1)成立清算组。人民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抵押权的特征与实现特征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3、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以及《担保法》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4、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5、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标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实现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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