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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没法列清怎么办

李** 上海-浦东新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05 07:12:03 303人阅读

夫妻共同财产没法列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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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列清时,可通过查询银行流水、登记部门信息、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档案等明确财产情况;一方隐藏转移财产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也可委托专业人士调查梳理;离婚诉讼中可先分割已查明部分,未查明部分待有证据后另行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为了公平合理地进行分割,需要准确列清财产。查询银行流水、账户余额能掌握双方名下存款,到登记部门查询产权登记信息可明确房产、车辆等情况,查阅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档案有助于了解公司股权。当一方隐藏、转移财产导致财产难以列清时,法院有权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配合的义务。委托专业的律师和会计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经验,能更高效地调查和梳理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先分割已查明财产,未查明部分后续处理,既保障了离婚程序的推进,也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遇到类似难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05 14:0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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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列清时,可多途径解决。先通过查询银行流水、账户余额明确双方存款,到相关登记部门查询房产、车辆等产权登记信息,查阅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档案了解公司股权情况。若一方隐藏、转移财产,另一方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需配合。还能委托专业律师和会计师调查梳理。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自行查询各类财产登记信息时,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2.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需提供合理线索,提高调查效率。
3.委托专业人士时,要选择有经验、信誉好的律师和会计师。
4.在离婚诉讼中,若暂时无法确定全部财产,可先分割已查明部分,后续再处理未查明部分。

2025-12-05 12:4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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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明确财产情况可多途径查询。对于存款,通过查询银行流水和账户余额能知晓双方名下存款;对于房产、车辆,到相关登记部门查询产权登记信息可掌握情况;对于公司股权,查阅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档案可了解详情。
(2)若一方隐藏、转移财产致使难以列清,另一方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有权力且有关单位和个人需配合。
(3)可借助专业力量,委托律师和会计师进行调查和梳理。
(4)在离婚诉讼中,若无法确定全部财产,可先分割已查明部分,未查明部分待有证据后另行起诉分割。

提醒: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避免财产被恶意转移。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05 11:1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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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询财产信息。查询银行流水和账户余额明确存款情况,到相关登记部门查询房产、车辆等产权登记信息,查阅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档案了解公司股权情况。
(二)申请法院调查。若一方隐藏、转移财产,另一方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委托专业人员。委托专业律师和会计师进行调查和梳理。
(四)分阶段分割。离婚诉讼中,可先分割已查明财产,未查明部分待有证据后另行起诉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2025-12-05 10:03: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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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列不清,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查存款,通过银行流水和账户余额明确双方名下存款;查房产、车辆,到登记部门查询产权信息。
2.对于公司股权,查阅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档案。
3.一方隐藏、转移财产时,另一方可申请法院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需配合。也可委托律师和会计师调查。
4.离婚诉讼中,先分割已查明财产,未查明部分待有证据后再起诉分割。

2025-12-05 09:03:26 回复

离婚时财产明细清单,主要是就离婚双方当事人待分割的共同财产所列的清单,包括家用电器、家具、私家车、私有房产、珠宝首饰及其它财物。通常到法院立案时,法院会给当事人提供格式化的空白财产清单表,包括财产名称、规格、件数、价值等项内容。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也有为了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同时也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法院也不予以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在填写离婚时财产明细清单时,种类、特征和数量必须客观、财产存放地点、不动产坐落地,物品存放处,存款账号真实,物品现在的使用人不得隐瞒所使用的物品。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分钱没出,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共存期间所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第二、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第三、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第四、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第五、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第六、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第七、夫妻协议约定的,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之间,不仅可以对财产分配做出约定,来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问题,还可以通过双方约定,划分婚姻关系期间的债务。此时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划分,优先适用约定。但夫妻之间的约定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除非债权人知晓,并且经过债权人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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