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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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姻关系中涉及房价下跌后的财产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并考量出资等因素判决;共有关系终止分割房产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按出资额确定份额,无法确定则等额享有;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先协议,不成法院可判归登记一方,登记方需补偿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房价下跌也依此结合实际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在婚姻财产分割方面注重公平合理及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对于夫妻共同房产,协议优先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法院的判决原则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共有关系终止时按出资分割是合理划分财产的方式,无法确定出资则等额享有体现公平。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处理方式,既保护了婚前购房者的权益,也对婚后共同还贷方给予补偿。即使房价下跌,也不改变基本的分割原则,只是在计算补偿等方面需结合实际情况。如果您在婚姻房产分割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婚姻关系中房产分割需依不同情况处理。夫妻共同房产先协议,协议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结合出资、贡献等因素判决。共有关系终止分割房产,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按出资额确定份额,无法确定则等额享有。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先协议,不成法院可判归登记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登记方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房价下跌也依此结合实际处理。
2.解决措施和建议: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应明确出资情况并保留相关凭证,以便在分割时证明自己的贡献。在婚姻中遇到房产分割问题,尽量先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若协商不成,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公平解决。
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房产在婚姻关系中遇房价下跌进行财产分割时,优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法院会依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同时考量双方对房产的出资、贡献等因素。
(2)共有关系终止分割房产时,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则按出资额确定份额分割,若无法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
(3)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未还贷款为登记方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补偿,房价下跌也依此原则结合实际处理。
提醒:婚姻房产分割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夫妻共同房产分割,优先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协议内容需明确房产归属、补偿方式等。
(二)若协议不成,向法院起诉时,要准备好购房合同、出资证明等能证明双方对房产出资和贡献的证据,以便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共有关系终止分割房产,有协议按协议执行;无协议的,收集出资证据按出资额确定份额分割;无法确定出资额的,按等额享有处理。
(四)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协商不成,法院一般判不动产归登记方,另一方保存好共同还贷记录,以便获得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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