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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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在婚内用共同财产买房,不管登记在谁名下,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体现了婚姻期间双方对财产的平等贡献与共享权益。
(2)一方婚前付首付贷款买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房子产权归首付方,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规定平衡了婚前出资方与婚后共同还贷方的利益。
(3)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是对子女的赠与,属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反映了出资方的意愿和财产归属的判定逻辑。
提醒:不同的购房情况在法律上认定不同,涉及财产分割时易产生纠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夫妻明确购房资金来源和性质,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若用共同财产购房,要清楚这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婚前首付贷款买房的,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要留意保存还款记录等,以便确定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权益。
(三)由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关注房产登记情况,若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明确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1.夫妻在结婚期间,用共同财产买的房子,不管登记在谁名下,通常都算婚内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付首付贷款买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且房子登记在首付方名下,产权归首付方,但婚后共同还贷和对应增值部分是共同财产。
3.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算对子女的赠与,是子女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是共同财产。
结论:
结婚买的房子是否为婚内财产分多种情况,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通常是婚内财产;一方婚前付首付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产权一般归首付方但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是共同财产;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是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夫妻用共同财产购房,不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属共同财产。对于一方婚前首付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情况,考虑到首付是一方婚前行为,产权归首付方合理,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是双方共同投入所得,应属共同财产。而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赠与,是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表明是对夫妻双方赠与,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大家在婚姻房产问题上还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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