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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到庭能离吗

吴** 辽宁-朝阳 离婚咨询 2025.12.04 12:37:34 473人阅读

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到庭能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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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到庭,法院会按不同情况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时会判离。不过司法实践里,首次起诉被告不到庭,法院难查明感情状况,通常不轻易判离。
2.若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感情破裂情形,法院也可能首次就判离。原告首次判不准离婚后,可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第二次起诉判离可能性通常会增加。
3.建议原告积极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离婚诉讼做好准备。若首次未判离,要利用好六个月时间,冷静思考婚姻状况,再次起诉时更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增加判离几率。

2025-12-04 17:5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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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到庭,法院会按不同情形处理。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当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能判决准予离婚。
(2)司法实践里,首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到庭,法院因难查明感情状况,通常不轻易判离。
(3)若原告有充足证据证明感情破裂,像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情形,法院也可能判离。
(4)原告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可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第二次起诉判离可能性一般会提高。

提醒:起诉离婚需准备好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破裂。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4 16:17: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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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原告应积极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相关证据,以增加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
(二)若第一次起诉法院未判决离婚,原告可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第二次起诉时,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5-12-04 15:3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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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到庭,法院会区别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感情破裂调解无效会判离。
2.司法实践中,首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到庭,法院难查明感情状况,一般不轻易判离。若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破裂,也可能判离。
3.首次判不离,原告可六个月后再起诉,第二次起诉判离可能性增加。

2025-12-04 14:4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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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到庭,法院会区分情况处理,一般第一次起诉被告不到庭且难以查明感情破裂时不会轻易判离,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法定情形时可能判离,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再次起诉判离可能性增加。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不过在司法实践里,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到庭,法院难以确切查明双方感情状况,所以通常不会轻易判离。但如果原告能提供充分证据,像证明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情形,法院也可能作出离婚判决。若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可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此时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通常会提高。如果在离婚诉讼中遇到此类复杂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04 14:02:41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庭审笔录是否可以作为另案证据使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庭审笔录列为证据种类,实践中,对于庭审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为采信,往往容易引发争议。本文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未直接规定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并不意味着在其中已经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中,庭审笔录就找不到自己的“归宿”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首先,从庭审笔录的来源来看,其可以作为证据。庭审笔录除了是对案件审理活动的记录外,最重要的还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关证据。毕竟,作为庭审重要组成部分的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质证环节,构成了认定案件事实,居中裁判的基础。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虽然在最后的生效裁判文书中可能并未涉及相关事实,甚至尚未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作出任何处理(如撤诉裁定),但并不妨碍庭审笔录中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自认的事实,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记录的案件事实作为证据存在。有观点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因此,庭审笔录不能作为证据。本文认为,能否作为证据是一个质的问题,而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则是一个量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庭审笔录固然不能等同于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但作为证据,佐证相关事实,至于庭审笔录到底有多大证明力,能否为采信,只能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非直接依据庭审笔录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其次,从庭审笔录的表现形式来看,其可以归为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因此,庭审笔录符合书证的本质特征,但与一般的书证不同,庭审笔录特殊性表现在它是书记员对当事人以及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言辞的记录,其性质类似于或其他国家机关依职权对相关当事人所做的调查或询问笔录。唯一的区别仅仅在于,庭审笔录的形成过程是随着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将案件事实记录在案,有着比较统一的固定程序和格式。再次,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庭审笔录应当可以作为证据。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庭审的过程中,放任当事人虚假陈述案件事实,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随意地推翻或更改对自己已经陈述的案件事实,不仅给书记员的记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而且有亵渎法律权威和妨碍庭审秩序之嫌。毕竟,开庭不是儿戏,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并对自己所陈述记录在案的事实负责。最后,从书记员的回避,庭审笔录的补正和自认的撤回来看,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具有保障。无论新旧《民事诉讼法》都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的回避的权利以及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申请补正的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由于书记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庭审笔录错记或遗漏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了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并且,针对当事人由于自身过错或者第三人原因,在庭审过程出于自身内心真实意思自认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也有条件允许当事人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庭审笔录是否可以作为另案证据使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庭审笔录列为证据种类,实践中,对于庭审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为采信,往往容易引发争议。本文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未直接规定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并不意味着在其中已经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中,庭审笔录就找不到自己的“归宿”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首先,从庭审笔录的来源来看,其可以作为证据。庭审笔录除了是对案件审理活动的记录外,最重要的还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关证据。毕竟,作为庭审重要组成部分的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质证环节,构成了认定案件事实,居中裁判的基础。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虽然在最后的生效裁判文书中可能并未涉及相关事实,甚至尚未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作出任何处理(如撤诉裁定),但并不妨碍庭审笔录中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自认的事实,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记录的案件事实作为证据存在。有观点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因此,庭审笔录不能作为证据。本文认为,能否作为证据是一个质的问题,而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则是一个量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庭审笔录固然不能等同于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但作为证据,佐证相关事实,至于庭审笔录到底有多大证明力,能否为采信,只能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非直接依据庭审笔录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其次,从庭审笔录的表现形式来看,其可以归为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因此,庭审笔录符合书证的本质特征,但与一般的书证不同,庭审笔录特殊性表现在它是书记员对当事人以及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言辞的记录,其性质类似于或其他国家机关依职权对相关当事人所做的调查或询问笔录。唯一的区别仅仅在于,庭审笔录的形成过程是随着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将案件事实记录在案,有着比较统一的固定程序和格式。再次,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庭审笔录应当可以作为证据。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庭审的过程中,放任当事人虚假陈述案件事实,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随意地推翻或更改对自己已经陈述的案件事实,不仅给书记员的记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而且有亵渎法律权威和妨碍庭审秩序之嫌。毕竟,开庭不是儿戏,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并对自己所陈述记录在案的事实负责。最后,从书记员的回避,庭审笔录的补正和自认的撤回来看,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具有保障。无论新旧《民事诉讼法》都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的回避的权利以及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申请补正的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由于书记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庭审笔录错记或遗漏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了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并且,针对当事人由于自身过错或者第三人原因,在庭审过程出于自身内心真实意思自认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也有条件允许当事人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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