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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女儿是否有使用权

吴** 浙江-衢州 宅基地咨询 2025.12.03 16:36:38 464人阅读

农村宅基地女儿是否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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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女儿想明确自身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首先要确定户口情况。若户口未迁出本村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在父母去世后,可通过办理房屋继承手续,凭借继承的房屋继续使用宅基地。
(二)若女儿户口已迁出本村,虽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但可办理房屋继承,依据“地随房走”原则使用宅基地,不过要注意维护房屋,避免房屋灭失失去使用资格。
(三)若女儿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另行申请宅基地,可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使用家庭原有宅基地,若遇到权益纠纷可通过协商或村集体调解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025-12-03 21:3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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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女儿的使用权情况如下:
一是女儿户口未迁出本村,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父母去世后,可继承房屋并继续使用宅基地。

二是女儿户口已迁出,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但能继承房屋,按“地随房走”,可使用至房屋灭失。

三是女儿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另申请宅基地,对家庭原有宅基地有共同使用权。

2025-12-03 21:20: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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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农村宅基地女儿是否有使用权要分情况。户口未迁出本村且符合条件,父母去世后可基于房屋继承使用;已迁出本村可继承房屋并因“地随房走”继续使用至房屋灭失;为本村成员未另申请宅基地,对家庭原有宅基地有共同使用权。
法律解析: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当女儿户口未迁出本村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满足“一户一宅”条件时,父母去世后,因对宅基地上房屋有继承权,依据“地随房走”,就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若女儿户口已迁出,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但能继承房屋,从而继续使用宅基地直到房屋自然灭失。而女儿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另行申请宅基地时,家庭的原有宅基地她有共同使用的权利。如果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方面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2025-12-03 20:21: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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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女儿是否有使用权分多种情况。若女儿户口未迁出本村,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父母去世后,可因继承房屋而继续使用宅基地。
2.若女儿已迁出本村,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但能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可使用宅基地至房屋灭失。
3.若女儿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另行申请宅基地,对家庭原有宅基地有共同使用权利。

解决措施和建议:女儿应明确自身户口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情况,了解相关权益。涉及宅基地使用问题时,可咨询当地村委会或相关部门,以合法合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03 18:26: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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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女儿户口未迁出本村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满足“一户一宅”条件,父母去世后,能继承宅基地上房屋,进而基于房屋继续使用宅基地。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女儿作为集体成员且符合规定,其对房屋的继承权益受法律保护,而宅基地与房屋存在依附关系。
(2)女儿已迁出本村,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但可继承房屋。依据“地随房走”原则,能继续使用宅基地直至房屋灭失。不过房屋一旦灭失,就无法再继续使用宅基地。
(3)女儿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另行申请宅基地,对家庭原有宅基地有共同使用的权利。这保障了集体成员合理使用宅基地的权益。

提醒: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复杂,不同情况对应不同法律规定。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03 17:5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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