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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产赠与归谁所有权

孙** 四川-广元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03 10:50:46 431人阅读

婚后房产赠与归谁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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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赠与人明确表示房产只给夫妻中的一方,比如订立书面协议指明受赠人,该房产就是受赠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2.若赠与人没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按法律规定,此房产一般算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对其有平等处理权,离婚时会依法和实际情况分割。

总之,婚后房产赠与归属取决于赠与人是否明确对象,明确则归一方,未明确则属夫妻共有。

2025-12-03 15:0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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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后房产赠与所有权归属取决于赠与人是否明确赠与对象,明确赠与一方则属受赠方个人财产,未明确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婚后房产赠与情况不同归属不同。若赠与人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房产仅赠与夫妻一方,此房产就属于受赠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若赠与人未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该房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其有平等处理权,离婚时会依法分割。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财产关系的规范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如果大家在婚后房产赠与等婚姻财产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3 13:17: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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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房产赠与的所有权归属取决于赠与人是否明确赠与对象。若明确表示只赠与夫妻一方,房产属于受赠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若未明确表示,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分割。
2.对于赠与人,应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赠与对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3.对于受赠人,若希望房产成为个人财产,要确保赠与人有明确的赠与表示并留存相关证据。
4.涉及房产赠与的家庭,可提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了解具体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保障各方权益。

2025-12-03 12:3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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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后房产赠与中,若赠与人通过订立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表示房产仅赠与夫妻一方,此房产就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因其属于个人财产范畴,所以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2)当赠与人没有明确表明房产只赠与一方时,依据法律规定,该房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这部分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会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房产进行分割。

提醒:婚后接受房产赠与时,赠与人最好明确赠与对象并形成书面文件。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03 12:13: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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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房产归一方所有,赠与人应订立书面协议明确表示只赠与夫妻中的一方,之后保存好该书面协议作为房产归属证据。
(二)若赠与人未明确表示赠与对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共同享有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时要遵循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一般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2025-12-03 11:58:32 回复

一、夫妻婚内赠与有效吗夫妻婚内赠与归谁夫妻婚内赠与有效与否与夫妻婚内赠与归谁是两个密切联系的问题。(一)夫妻婚内赠与有效吗“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夫妻婚内赠与,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无偿给予夫妻另一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为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只要夫妻婚内赠与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夫妻婚内赠与就是有效的。(二)夫妻婚内赠与归谁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把财产赠与给夫妻一方的,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如果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内赠与是夫妻一方把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另一方的行为,由于夫妻一方不可能把自己的财产赠与给自己,所以夫妻婚内赠与应当属于被赠与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夫妻婚内赠与的财产归被赠与的夫妻一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夫妻婚内赠与离婚如何分割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向。(一)夫妻婚内赠与离婚如何分割自行协商如果夫妻是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那么对于夫妻婚内赠与离婚如何分割,完全有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可以分割,也可以不分割。但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以后,夫妻必须严格履行协议的内容。(二)夫妻婚内赠与离婚如何分割诉讼解决如果夫妻解决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则会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由于夫妻婚内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赠与人的个人财产,因此夫妻婚内赠与的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第二种意见对该项房产应认定为张三一方个人财产。[管析]笔者认为,这也是共同共有关系原理所决定的。本案中,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对于“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应当由张三负举证责任才符合婚姻法该条的意旨。在本案中,具体而言,并不是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事实材料就是可以作为证据来看待,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才能进行举证责任转换,才有可能运用“优势证据原则”(《证据规则》第73条)。也许有人认为按照《证据规则》第70条的规定,即使李四提出了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然而,比照《证据规则》第69条的规定,对于有争议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仍然应由张三继续为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对书证内容本身是没有疑义的,该举证责任应当由张三承担,即除了提供赠与书外,还应当由张三申请赠与人到庭作证(如果王五不能到庭,其心态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哪怕这个证据是有争议的。正确的观点是,只有在李四提出了相反的证据前提下。因此,张三能否仅仅凭借一张有争议的赠与书,就可以认为他已经完成了其主张的举证责任,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把举证责任交给李四,即张三的举证是否完成呢笔者认为,不能认为只要张三提出了赠与书这个证据,就可以这张赠与书已能使张三的举证达到了盖然性标准,首先只有张三为确定自己主张的权利(即本权)确实存在,无须采用“优势证据规则”原则。3、如果作为张三主张的赠与书(不考虑产权证)本身有疑义或争议的话,即该房屋的赠与既可能是张三家的,也可能是张三个人的。因为按照日常生活经验,随着婚姻的解除,这两种情况在没有明确或确定的情形下应该是存在的张三以自已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在王五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该赠与财产属于张三夫妻共同所有。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之规定并结合该法第17条“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尽管王五现在的陈述,所以张三的赠与书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但我们应当看到该规定中的书证是指具有“关联性。也就是说在对受赠财产的归属有争议的情况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首先应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和《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婚姻法第19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财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应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观点进行:1,现双方要求离婚。2、如果作为张三主张的赠与书(不考虑产权证)本身没有疑义或争议的话,当然应由李四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李四没有举证就由其承担不能的后果,按照《证据规则》第70条的规定办,如果张三认为该赠与财产属于其个人的。[分歧]对于该赠与财产的内容有以下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对该项房产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认为受赠财产是双方共同财产,无论是客观原因或主观原因,其后果由张三承担)。理由是,按照《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3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有可能作出有违事实的陈述,但不能因为王五的作证可能有瑕疵,就(预先)否定或者怀疑王五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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