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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包工头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虽无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资格,但需担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便包工头跑了,劳动者可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担责,承包单位担责后可向包工头追偿。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规转包、分包业务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时,虽不能直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防止包工头逃避责任。即便包工头跑了,劳动者权益也有保障,可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主张权利,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包工头追偿。如果在这类工伤赔偿问题上遇到困扰,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3 11:3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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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工头在特定情况下需担责。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规转包、分包业务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承包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虽包工头不具备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资格,但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便其逃跑,劳动者可要求承包单位担责,承包单位担责后可向包工头追偿。
3.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规定,不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劳动者自身要增强法律意识,签订相关合同保障自身权益。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加大对违规转包、分包行为的惩处力度。
2025-12-03 11:13: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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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规转包、分包业务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其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承包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为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承包单位通过不规范转包逃避责任。
(2)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招用劳动者因工伤亡,虽无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资格,但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包工头不能置身事外。
(3)若包工头逃跑,劳动者可要求承包单位担责,承包单位担责后可向包工头追偿。这保障了劳动者及时获得赔偿,也让责任最终落实到应承担者。
提醒:劳动者遇到此类工伤情况,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3 10:42: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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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受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招用因工伤亡,应及时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工伤情况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
(二)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责任,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若包工头跑了,劳动者可直接要求承包单位承担责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后会向包工头追偿。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25-12-03 09:4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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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规转包、分包业务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这些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承包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若包工头无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受其招用因工伤亡,包工头虽无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资格,但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3.包工头跑路,劳动者可要求承包单位担责,承包单位担责后可向包工头追偿。
2025-12-03 08:09: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