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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执行离婚协议书多久会失效

张*** 河北-沧州 离婚咨询 2025.12.03 00:09:31 318人阅读

对方不执行离婚协议书多久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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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书在双方完成离婚登记后便产生法律效力,不会因对方不执行而失效,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
(2)当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时,另一方要在规定时效内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违约之日起三年内起诉。
(3)若起诉胜诉,可凭借生效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但要是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才起诉,对方提出时效抗辩,己方可能无法胜诉,不过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不受影响。

提醒:
在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时,要及时在三年诉讼时效内起诉。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3 05:2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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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对方不执行离婚协议书,另一方要注意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违约之日起三年内起诉到法院主张权利。
(二)胜诉后,可凭借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此让对方履行离婚协议内容。
(三)即便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起诉,离婚协议书本身依然有效,但如果对方提出时效抗辩,己方可能无法胜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5-12-03 03:5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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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书不会因对方不执行而失效,办理离婚登记后即生效,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2.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要在规定时效内维权,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违约之日起算。

3.胜诉后可凭生效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若超三年起诉,对方提时效抗辩,己方可能败诉,但协议效力不受影响。

2025-12-03 03:0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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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协议书不会因对方不执行而失效,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应在三年内起诉,胜诉后可申请强制执行,超三年起诉有败诉风险,但协议效力不受影响。
法律解析:
离婚协议书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即生效,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当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时,另一方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违约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这是因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若在三年内起诉并胜诉,就可以凭借生效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但如果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才起诉,一旦对方提出时效抗辩,己方就可能丧失胜诉权。不过需要明确的是,即便出现这种情况,离婚协议书本身的效力并不会受到影响。如果在离婚协议履行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03 01:1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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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书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其效力不会因对方不执行而丧失,依旧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要在规定时效内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需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违约之日起计算。在时效内起诉并胜诉后,可凭生效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
3.若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起诉,对方提出时效抗辩,己方可能丧失胜诉权,但这并不影响离婚协议书本身的效力。

建议:当发现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在三年内尽快向法院起诉,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3 01:06:25 回复

解答如下,夫妻离婚后,除了要解决财产分割的问题,还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因为孩子抚养权问题而产生严重纠纷的案件并不在少数。一般来说,协议离婚之后,会根据双方的情况决定抚养权的归属。但是,协议离婚抚养权执行的一方不执行怎么办一起来了解一下吧!抚养权怎么强制执行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拒不将子女交由其抚养为由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部分认为,子女抚养权属于人身性质,本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对于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应当不予受理;而另一部分认为,此类案件实际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的义务,执行的标的为行为,故该类案件属于执行的受案范围。对于上述两种意见,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意见。首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就等于否定了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让裁判书变成一纸空文,且会让不主动履行的义务人,有损法律尊严。所以,对该类案件从一开始就不予受理的做法于法无据。其次,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最后,为保证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及强制力,对于该类案件,应当立案受理。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应当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尽量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的事件发生。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还要倾听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对于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未成年人,应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选择。在经查实并非是被申请人拒不将子女交申请人抚养而是基于子女的意志不愿跟随申请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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