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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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安置房分配,主要看取得时间与产权归属。若一方婚前因个人房产拆迁获安置房且登记在其名下,是婚前个人财产,离婚不分割。
2.若婚前安置房婚后扩建、添附,增值部分可能算共同财产,离婚通常平均分割。双方婚后约定为共同财产的,按约定处理。
3.分配时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会依法公平分割。
结论:
婚前安置房分配关键看取得时间和产权归属,婚前因个人房产拆迁所得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婚前个人财产,离婚不分割;婚后有扩建等增值部分可能为共同财产需分割;双方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分配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婚前个人房产拆迁所得安置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其性质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改变,离婚时自然不参与分割。而婚后对安置房扩建、添附等行为使得房屋增值,因这些行为可能有夫妻共同投入,所以增值部分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均分配。若夫妻双方对安置房归属有约定,遵循自愿原则按约定处理。在实际分配中,双方可先自行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综合各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分割。若您在婚前安置房财产分配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婚前安置房的财产分配依据房屋取得时间和产权归属而定。若一方婚前因个人房产拆迁获得安置房且登记在其名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若婚前一方的安置房婚后有扩建、添附等情况,增值部分可能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平均分配。若双方婚后约定安置房为共同财产,则按约定处理。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分配前,双方应先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分配方案。
2.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公平分割。
3.为避免纠纷,婚前可明确房产归属,婚后对房产有变动时及时约定产权情况。
法律分析:
(1)婚前安置房财产分配的核心要点在于房屋取得时间与产权归属。若一方婚前因个人房产拆迁获得安置房且登记在其名下,此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归该方独自所有。
(2)若婚前一方的安置房在婚后有扩建、添附等情况,增值部分或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这部分通常平均分配。
(3)若双方婚后约定该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约定处理。
(4)分配时双方可先自行协商,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公平分割。
提醒:
婚前安置房分配情况复杂,实际中需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房屋性质和产权归属。若安置房是婚前个人房产拆迁所得且登记在一方名下,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由产权登记方所有。
(二)对于婚后有扩建、添附等使安置房增值的情况,增值部分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均分配。
(三)若双方婚后有约定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约定处理。
(四)分配时先尝试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公平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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