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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诉讼费应在何时缴纳

王** 重庆-南川区 破产清算咨询 2025.12.02 14:05:17 346人阅读

破产申请诉讼费应在何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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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面临破产申请情况,申请人无需预先缴纳破产申请费,应等待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二)法院受理后会指定管理人,申请人可关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的进展。
(三)由管理人负责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清偿包括破产申请费在内的破产费用。
(四)若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申请人知晓会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2025-12-02 20:4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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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法律,破产申请费无需申请人预先缴纳,由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在破产财产里优先拨付。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破产申请费属于此范围。

3.法院裁定受理时会指定管理人,其接管财产后优先清偿包括申请费的破产费用。若财产不够,先清偿破产费用。总之,申请费由管理人从债务人财产清偿。

2025-12-02 18:56: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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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先缴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由管理人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清偿。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破产申请费属于破产费用范畴,由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需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会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会从债务人财产里优先清偿包括破产申请费在内的破产费用。若债务人财产无法清偿全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会先行清偿破产费用。所以破产申请费并非由申请人承担。如果您在破产相关法律事务上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02 17:59: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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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先缴纳,而是由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需随时清偿破产费用,破产申请费属于此范围。
2.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会优先清偿包括破产申请费在内的破产费用。
3.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会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解决措施和建议:
-申请人无需担忧预先缴纳破产申请费,应积极配合法院和管理人工作。
-管理人要及时接管债务人财产,确保破产费用的优先清偿。
-法院应严格监督破产费用的清偿情况,保障程序合法公正。

2025-12-02 16:51: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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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破产申请费无需申请人预先缴纳,而是由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这一规定减轻了申请人的前期资金压力。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需随时清偿破产费用,破产申请费属于此范围。这明确了费用的来源和清偿的及时性。
(3)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会从其中优先清偿包括破产申请费在内的破产费用。保障了费用的支付途径。
(4)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先行清偿破产费用,体现了对破产费用清偿的优先性。

提醒:
在涉及破产申请时,要明确破产申请费的缴纳规则。不同破产案件情况复杂,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02 15:25:3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作为债权人要申请债务人破产,按照规定破产案件是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收取诉讼费的。请问“破产企业财产总值”是什么概念,根据什么来认定作为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破产企业财产总值吗(如果不提供,又怎么收取立案费以便立案,但作为申请人又很有可能提供不了)  作为债权人要申请债务人破产,按照规定破产案件是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收取诉讼费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我们理解破产企业财产总值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按照审计报告认定。实际操作当中,破产案件在正式受理前,一般要与进行沟通,不是所有的破产案件都能受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尤其如此。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一)债权的真实性; (二)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一般要提供报表等财务资料。 (三)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为认缴资本,即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是其法定义务,欲突破上述规定而剥夺股东的期限利益,应当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股东认缴的金额、期限都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作为一种公示文件,债权人应当知道这一事实,在交易过程中对此风险也应予以预见,所以以保护债权人预期利益为由来论证加速到期的正当性,实务中通常不予支持。资本认缴制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而加速到期无疑是对认缴制的突破,而且这种突破实质上是加重了股东的责任,这种对股东责任的加重,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通过一般诉讼途径要求股东提前履行认缴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人民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人民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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