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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选择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 重庆-璧山区 诉讼管辖咨询 2025.12.01 14:02:46 306人阅读

公司如何选择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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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选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从这些方面考量:
一是资格,可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司员工或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也能胜任。
二是专业能力,选律师要优先考虑擅长处理相关纠纷的,可看过往案例和专业著述,且经验丰富更优。
三是员工代理,需熟悉公司业务和纠纷,有法律知识和表达能力。
四是其他人员,要确认其有处理纠纷的能力、时间精力,且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要好。

2025-12-01 20:3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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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选择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从资格、专业能力、执业经验、对公司业务熟悉度、处理纠纷能力、时间精力、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等方面考量。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多种选择,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司员工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选择律师时,考察其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是因为擅长相关法律事务且经验丰富的律师能更好地处理公司纠纷。公司员工作为代理人需熟悉公司业务和纠纷情况,具备法律知识和表达能力,这样才能有效代表公司参与诉讼。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确认其处理纠纷的能力和时间精力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同时,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有助于充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如果公司在选择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01 19:2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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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选择委托诉讼代理人需多方面考量,要确保代理人有资格且能胜任工作,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代理人需有相应资格,可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司员工、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中挑选。
-若选律师,考察其专业能力,优先选擅长处理公司相关纠纷的,通过过往案例、专业著述评估;同时注重执业经验,经验丰富者更能应对复杂情况。
-公司员工作为代理人,要熟悉公司业务和纠纷情况,具备一定法律知识与表达能力。
-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确认其有处理纠纷的能力、时间和精力。
-无论选哪种代理人,都要考量其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2025-12-01 17:30: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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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选择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格是首要考量因素,可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司员工和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中挑选。
(2)若选律师,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可或缺。擅长处理公司相关纠纷类型法律事务的律师,能凭借专业知识提供有效法律支持;经验丰富的律师在面对复杂局面时更游刃有余,过往案例和专业著述是评估其能力的重要参考。
(3)公司员工作为代理人,需熟悉公司业务和纠纷情况,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表达能力,这样才能准确表达公司诉求。
(4)选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要确认其有处理纠纷的能力和时间精力,同时职业道德和责任心也是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的关键。

提醒:公司在选择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不同类型的纠纷可能需要不同专长的代理人,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1 15:46: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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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察资格: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的代理人,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可选择公司员工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评估律师:若选律师,考察其专业能力,优先选擅长处理与公司纠纷类型相关法律事务的,通过查看过往案例、专业著述评估;重视其执业经验,经验丰富者更能应对复杂局面。
(三)考量员工:选公司员工作为代理人,确保其熟悉公司业务和纠纷情况,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表达能力。
(四)确认能力:选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确认其有处理该类纠纷的能力和时间精力。
(五)考虑道德:考虑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025-12-01 15:28:48 回复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这一条实际上是规定了被代理人的介入权。在间接代理中,被代理人本身并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是在发生第三人违约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代理人应该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从而使委托人得以介入到这个合同关系中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本人都可以行使介入权。未被披露的本人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形不能行使合同介入权:第一,未被披露的本人行使介入权与合同中的明示或默示条款是相抵触的。也就是说,代理人与第三人在合同中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排除了本人本应享有的介入权。第二,第三人是基于信赖代理人的人身因素而与其缔约的。如果第三人非常注重代理人的人身因素,如自身技能和支付能力等,身份不公开的本人不得行使介入权。在这种情形下,代理人的人身因素是第三人与代理人缔约的唯一基础。第三人往往明确地只想和代理人缔约,而不愿意和其他任何人缔约。换句话说,如果第三人在缔约时,知道本人的存在,就不会与代理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与代理人缔结合同,完全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赖。《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这条规定的实际上是第三人的选择权,即当出现因为委托人的原因而代理人违约时,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在发现了本人之后,就享有选择权。具体说来,他可以要求本人或代理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合同债务,也可以向本人或代理人。但第三人一旦选定了要求其中一人承担义务之后,他就不能改变主意,对另外一人。第三人对其中一人提讼程序本身就是他作出这一重要抉择的决定性证据。即使第三人对判决不满意,他也无权对另外一人再行。第三人享有选择权的理念是:第三人仅仅和一个人进行交易,基于公平的原则,他只能要么代理人,要么本人。也会发生这种情况,即第三人选择的被告没有支付能力。根据公平原则,这可以被视为一种正常的商业风险。因为,第三人不是在匆忙中作出选择的。如果在第三人未获清偿的判决中,被告是代理人,第三人也可免除代理人责任,而向本人主张权利。《合同法》第403条第3款还规定:“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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