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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财产负债咋处理

刘* 安徽-马鞍山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01 15:09:28 453人阅读

婚姻存续期间财产负债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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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期间财产和负债处理,无特别约定时,共同财产通常双方平分。共同财产涵盖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
2.共同债务方面,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形成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属共同债务,由双方共还。若共同财产不够还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先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
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一般不是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此类债务由负债方自担。

2025-12-01 20:2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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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姻存续期间,若无特别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等分割,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名义债务通常由负债方承担,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属于共同财产,应平等分割。而共同债务的认定有明确标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当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不过债权人若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果您在婚姻财产和债务处理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01 18:32: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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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存续期间若无特别约定,共同财产通常由双方平等分割,共同财产涵盖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共同债务方面,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还有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偿还。
2.当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非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的除外,该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3.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明确财产和债务情况,可签订书面协议对财产和债务归属进行约定。遇到债务纠纷时,债权人应保留好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01 17:5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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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存续期间,若无特别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一般由双方平等分割。
(2)共同债务有明确界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通常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若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除外,此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提醒:夫妻在处理财产和债务时,要明确债务性质和财产范围,涉及重大财产和债务问题建议咨询以获精准分析。

2025-12-01 16:4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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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处理:婚姻存续期间若无特别约定,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共同财产由双方平等分割。
(二)共同债务认定及处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先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三)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务处理: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由负债方自行承担,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5-12-01 15:39:57 回复

您好,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生产经营所负债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案情介绍: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的经营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为共同债务,故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而本案中的判决书对该债务的处理也是按共同债务进行认定的。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生效判决书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产生的效力问题。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具有不可逆转性,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债权人不是诉讼主体,所以这一处理是在债权人不参与的情况下做出的,无疑是只对原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对债权人来说不具有对抗效力。一些法律学人称: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并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系越权代替债权人处分债权,从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对债权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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