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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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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两年多赠与钱财需要退还吗

刘* 湖南-邵阳 同居咨询 2025.12.01 09:44:10 434人阅读

同居两年多赠与钱财需要退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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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期间赠与钱财是否退还需依据不同情况判断。日常消费性小额赠与,像节日红包、购买生活用品的财物,属于一般赠与,完成交付即生效,无需退还,这是基于双方情感表达与共同生活需求。
2.若赠与财物价值大,如房产、车辆或大额转账,且是以结婚为目的,在双方未结婚时,赠与方可要求返还,因为这是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可撤销。
3.若赠与明确为无条件,则不能要求返还。处理这类纠纷,要结合具体证据证明赠与性质和目的。
解决措施和建议:一是双方在赠与贵重财物时,尽量明确赠与性质和目的并留存证据。二是发生纠纷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2025-12-01 13:2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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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日常消费性赠与,像节日红包、购买生活用品等小额财物,属于一般赠与。这是基于双方情感表达和共同生活需求,一旦完成交付,赠与生效,无需退还。
(2)对于价值较大的财物,如房产、车辆或大额转账,若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双方未结婚时,赠与方有权利要求返还。因为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当条件未达成,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3)若赠与明确为无条件的,就不能要求返还。处理这类纠纷时,关键在于结合具体证据来证明赠与的性质和目的。

提醒:
在同居期间涉及钱财赠与,要明确赠与性质并保留相关证据。若遇到纠纷,不同情况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01 11:4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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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日常消费性小额财物赠与,无需主动退还,若对方要求退还,可说明此类赠与是基于情感表达和共同生活需要,已完成交付生效。
(二)若涉及价值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未结婚时,赠与方要求返还,应积极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若赠与明确为无条件,可拒绝对方返还要求,并留存好相关明确赠与为无条件的证据。
(四)处理纠纷时,要积极收集能证明赠与性质和目的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赠与协议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025-12-01 11:2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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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消费性小额赠与,像节日红包、买生活用品的钱,属于一般赠与,基于情感与共同生活需求,交付即生效,不用退还。

2.价值较大的财物,如房产、车辆或大额转账,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没结婚时赠与方可能要求返还,因其附条件,条件不成就可撤销。

3.明确为无条件的赠与不能要求返还,处理纠纷要结合证据证明赠与性质和目的。

2025-12-01 10:06: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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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同居期间赠与钱财是否退还需看情况。日常消费性小额赠与无需退还,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在未结婚时可能要返还,明确无条件的赠与不能要求返还,处理纠纷需结合证据证明赠与性质和目的。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日常消费性赠与,像节日红包、购买生活用品这类小额财物,属于一般赠与。其基于双方情感表达和共同生活需要,一旦完成交付,赠与就生效,所以无需退还。而对于房产、车辆或大额转账等价值较大的财物,若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这属于附条件赠与。当双方最终未结婚,也就是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若赠与明确是无条件的,那赠与关系成立,不能要求返还。在实际处理同居期间赠与钱财纠纷时,关键在于通过具体证据来确定赠与的性质和目的。如果对同居期间赠与钱财退还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专业法律建议。

2025-12-01 09:49:50 回复

解答如下,【同居】同居生活时双方间的赠与该如何处理在同居关系解除时,赠予人是否有权收回其赠予的财产这里也有两种情况,一是看赠予人是否出于自愿。由于未婚同居有感情的基础,所以,我们不能排除当事人出于感情的流露,出于真心,心甘情愿地将自己的物品赠予给对方。我觉得这种赠予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赠予人接受的物品,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二是对方索要的物品。这种情况在婚外同居关系中更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的同居,有钱人向自己“情人”赠送东西是十分常见的。小的可以是化装品、装饰品,大的可以是汽车、别墅。一方面,我们一开始就强调了一点,这种同居一般是没有多少感情成分的,他们之间的这种赠予,完全是讨对方的欢心。甚至有的时候一方还向有钱的这一方索要物品。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有钱一方表面上是同意将物品赠予给对方,而内心深处他是不愿意的,而这种内心的不愿意一般又不会在同居期间表现出来,只有当同居关系破裂时,它才会突现出来,因而它也成了这种同居纠纷的焦点。我们可以称这种意思表示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由于赠予人一般又有合法的婚姻,他的财产又是他与他的配偶的共同财产。对夫妻的共同财产,特别是重大的共同财产的处分,是要经过夫妻双方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才有效。所以,对这种比较贵重的物品的赠送,赠予方一般是没有处分权或没有完全的处分权的。结合以上两点,我认为对于这种赠予,当同居关系解除时,赠予人有权撤消其赠予行为。虽然现行的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我觉得这种处理办法是有价值的。它打破了那些想用青春换取享受的傍大款族的美梦,从而也让我们的婚姻家庭制度得到有效的保护。《若干意见》第十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若一方在同居生活前对另一方的赠与,该赠与无法撤销,除非赠与的一方可以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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