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 专业领域: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法律事务 刑事辩护 杨芳律师于2013年组建了自己的团队,团队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事务的处理。团队所有律师都在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大部分拥有法律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海外留学或工作的经历。团队律师经验丰富。在公司法律事务领域,杨芳律师担任多家企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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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役和有期徒刑通常要执行,但有特殊情况。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如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的,可暂予监外执行。
2.服刑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能获得减刑;符合假释条件的,可提前释放。
3.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违反规定或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需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结论:
拘役和有期徒刑通常要执行,但符合条件可暂予监外执行,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减刑,符合假释条件可提前释放,不符合相关条件或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的需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若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可暂予监外执行。在执行期间,罪犯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获得减刑;符合假释条件的,能提前释放。然而,若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或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就需继续执行剩余刑期。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灵活性,既保证刑罚执行,又考虑特殊情况。如果对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拘役和有期徒刑通常要执行,但有特殊情况可暂予监外执行、减刑或假释。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若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可暂予监外执行。
2.执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可获得减刑,符合假释条件的能提前释放。
3.当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或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时,罪犯要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建议:司法机关应严格审查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申请,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同时要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防止其违反规定。对于不符合条件却违规操作的情况,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罪犯需在规定场所执行刑罚。
(2)存在特殊情况可暂予监外执行,包括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在执行期间,罪犯若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获得减刑;符合假释条件的,能提前释放。
(4)若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或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罪犯需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提醒:暂予监外执行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罪犯和家属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减刑和假释也有严格程序,切勿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同案情情况各异,建议咨询了解具体解决方案。
(一)若罪犯想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应准备好证明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以证明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的检查报告或婴儿出生证明等,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
(二)罪犯若想争取减刑,在执行期间要积极悔改,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改造,有立功机会时要积极把握。
(三)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可由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由法院裁定是否假释。
(四)当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违反相关规定或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时,罪犯应配合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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