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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工程赔钱工人是否需要赔偿

胡** 辽宁-鞍山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5.11.30 12:42:11 319人阅读

老板工程赔钱工人是否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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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情况下工人无需赔偿老板工程赔钱,但若工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工程损失,老板可要求适当赔偿。
法律解析:
工人与老板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工人按约定付出劳动,老板支付报酬。只要工人依约完成工作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工程损失,就无需承担老板工程亏损的赔偿责任。不过,要是工人在工作中存在故意损坏设备、违规操作等重大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工程直接经济损失有因果关系,老板有权要求其适当赔偿。赔偿时,老板需提供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且赔偿金额要合理。通常会从工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当月工资20%,扣除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若遇到此类复杂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30 17:1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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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工人无需为老板工程赔钱赔偿,工人与老板是劳动或劳务关系,工人按约定提供劳动获报酬,只要依约完成任务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工程损失,就无赔偿义务。
2.若工人在工作中有故意损坏设备、违规操作等重大过错行为,给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老板可要求适当赔偿。
3.老板要求赔偿需有证据证明工人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且赔偿金额要合理。通常从工人工资中扣除赔偿款,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当月工资20%,扣除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建议老板在管理中明确工作规范和责任,工人应严格遵守工作要求。发生损失时双方应理性协商,按法律规定处理赔偿事宜。

2025-11-30 16:02: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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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正常情况下,工人和老板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工人按约定付出劳动,老板支付报酬。只要工人完成工作任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工程损失,无需赔偿老板工程亏损。
(2)若工人工作时有故意损坏设备、违规操作等重大过错,导致工程直接经济损失,老板可要求适当赔偿。
(3)老板要求赔偿需证明工人过错与损失有因果关系,且赔偿金额要合理。一般从工人工资扣除赔偿款,但每月扣除不超当月工资20%,扣除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提醒:
工人应按规定操作避免重大过错,老板索赔需有充分证据且遵循赔偿扣除规定,不同情况处理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30 14:3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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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人正常按约定完成工作,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工程损失,无需赔偿老板工程赔钱情况,应安心工作,维护自身权益。
(二)若老板认为工人有故意损坏设备、违规操作等重大过错致工程损失并要求赔偿,工人可要求老板出具证据证明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三)当老板从工资中扣除赔偿款时,要注意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若不符合此规定,可与老板协商或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相关工资支付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025-11-30 14:15: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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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工人不必为老板工程赔钱负责。工人和老板是劳动或劳务关系,工人按约干活,老板付报酬。只要工人完成任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工程受损,就无需赔偿亏损。

2.若工人有故意损坏设备、违规操作等重大过错,造成工程直接损失,老板可要求适当赔偿。老板需证明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赔偿金额要合理,一般从工资扣,但每月不超20%,且扣后工资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

2025-11-30 13:41:30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公司设执行董事)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各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广州市区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第十七条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每届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6)宣告破产。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字(盖章):2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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