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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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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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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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络赌博推广获利构成开设赌场罪,并非仅由获利金额判定。只要存在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提供网站供他人组织赌博、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等行为,就属于开设赌场。
若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推广等服务,收取服务费达2万元以上;或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1万元以上,或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同样按开设赌场罪论处。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加强网络监管,运用技术手段监测赌博网站及相关推广行为。
2.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宣传网络赌博危害及相关法律后果。
3.执法部门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为网络赌博提供服务和推广的行为。
法律分析:
(1)为网络赌博推广获利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并非只看获利金额。只要有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提供网站供他人组织赌博、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等行为,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2)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提供多种服务,如互联网接入、广告投放等,收取服务费达2万元以上;或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1万元以上,或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会按开设赌场罪论处。这表明即便获利金额未达一定标准,但有相关服务行为且符合数额条件,也会被认定犯罪。
提醒:
参与网络赌博相关的推广、服务等活动存在极大法律风险,不要因一时利益而触碰法律红线,若涉及不同复杂案情,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一)对于个人而言,要避免参与任何为网络赌博进行推广获利的活动。在从事网络相关业务时,要仔细审查合作方是否涉及赌博网站,不轻易为不明来源的网站提供接入、托管、广告投放等服务。
(二)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对于涉及资金支付结算、技术服务等业务,要核实对方网站的合法性,避免因疏忽而触犯法律。
(三)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了解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关司法解释,清楚为网络赌博推广获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为网络赌博推广获利构成开设赌场罪,不单纯以获利金额判定。像建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做代理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等,都算开设赌场。
2.以营利为目的,给赌博网站提供技术、广告、会员发展等服务,收服务费超2万;或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服务费超1万,帮收赌资超20万,按开设赌场罪论处。
结论:
为网络赌博推广获利构成开设赌场罪,并非只看获利金额,符合特定情形及数额标准即按此罪论处。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网络组织赌博活动,如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等多种情形属于开设赌场行为。同时,若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达2万元以上,或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都会按开设赌场罪论处。这表明判定是否构成此罪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并非仅看获利金额。网络赌博不仅危害个人财产安全和家庭稳定,还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如果遇到与网络赌博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对自身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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