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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损失情况下违约金该如何计算

胡* 吉林-通化 合同违约咨询 2025.11.28 02:44:33 488人阅读

无损失情况下违约金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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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损失情况下,违约金计算优先依据合同约定执行,不过若约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调整。

司法实践里,判断“过分高于”需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依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衡量。无实际损失时,要结合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当事人缔约目的等来确定违约金调整。若约定违约金明显不合理,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依职权调整平衡双方利益。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及计算方法,避免约定过高或过低。
2.当认为违约金约定不合理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
3.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2025-11-28 09:1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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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无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计算应优先依据合同约定。若合同对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有明确规定,通常按此执行。
(2)不过,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判定“过分高于”,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3)当无实际损失时,违约金的调整要结合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当事人缔约目的等确定。若约定违约金明显不合理,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依职权调整以平衡双方利益。

提醒:
签订合同时应合理约定违约金,避免过高或过低。若认为违约金不合理,可通过法律途径请求调整。

2025-11-28 07:32: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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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充分考虑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避免约定过高或过低。
(二)当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可能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应及时收集合同履行情况、自身过错程度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
(三)在无实际损失且违约金约定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动与对方协商调整违约金,若协商不成,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025-11-28 06:10: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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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损失时,违约金计算先看合同约定。若有明确数额或计算方法,通常按约定执行,不过若约定过高,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降低。
2.司法上判断“过分高于”,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合同履行、当事人过错和预期利益等因素,依公平和诚信原则衡量。
3.无实际损失时,调整违约金要结合合同性质等确定。若约定明显不合理,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主动调整以平衡利益。

2025-11-28 05:0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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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损失时违约金计算先看合同约定,约定过分高于损失可请求调整,无实际损失时调整需综合多因素确定,明显不合理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依职权调整。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无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的确定首先遵循合同约定。若合同明确了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一般就按此执行。不过,要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过分高于”时,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量。当没有实际损失时,违约金的调整要结合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当事人缔约目的等方面来确定。若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不合理,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主动进行调整,以此平衡双方利益。如果您在违约金相关问题上存在疑惑,不确定合同约定是否合理,或者不知如何处理违约金调整事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11-28 04:25:46 回复

一、根本违约时如何计算损失在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也叫根本违约。在经济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有两种表现:(一)卖方不履行。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如果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在不断下跌,那么买方就不存在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当然,如果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其他损失或合同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仍可要求赔偿或要求支付违约金。2、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3、在计算损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因为违约发生以后受害人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就应自行承担这一部分损失,从而应将不合理扩大的损失从损失总额中扣除。4、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这是因为,既然买方又与第三者订立了转售合同,那么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就是他应该得到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高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也可能低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在违约发生以后,买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实际遭受的主观损失,便应该允许买方依此主观计算的方法来相应赔偿。(二)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二、一般瑕疵履行时如何计算损失一般瑕疵履行包括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两种表现:(一)卖方交付时的货物有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标的物能够修理,那么损失赔偿额原则上应按照修理该标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费来确定。所谓合理,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修理该有瑕疵的货物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即使修理结果并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违约方也应当支付已经花费的修理费。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间,因标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比如案例中的电机交付后有瑕疵,当事人既可要求违约方修理又可退货,该费用应由违约方负责。如果该电机因漏电不合格而被退货,那么损失赔偿则完全按卖方未交付货物的损失来计算,买方可以获得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另外还可以请求卖方承担退货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在该案例中,该电机还造成工人身体损害,卖方还应该赔偿该工人所遭受损害的全部费用。(二)卖方迟延履行。在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买方收到了货物,要根据货物应该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交付的市场价的差额来计算。因为在迟延履行情况下,买方的实际损失是从履行期到实际交付货物期间所遭受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迟延履行期间,货物价格不断波动,在某一时间达到高峰,既高于合同价又高于履行时的价格,买方如能证明这一点,就可以以这一最高价格为基点计算损失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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