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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贾** 重庆-南川区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1.27 13:04:56 424人阅读

探视权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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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探视权纠纷解决首先可由双方协商,将探视时间、方式等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这是较为和平、高效的处理方式。
(2)若协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实际情况作出判决,明确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3)当一方拒不执行探视权判决时,另一方能够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拒不协助的个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强制执行。
(4)若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探视方有暴力倾向、传染性疾病等,直接抚养方可以起诉请求中止探视权,中止情形消失后,探视权可恢复。

提醒:
处理探视权纠纷要以子女利益为首要考量。协商时应理性沟通,诉讼时需提供充分证据。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11-27 17:5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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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先自行协商,就探视时间、方式等关键内容达成共识,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实际情况判决探视相关事宜。
(三)若一方不执行探视权判决,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拒不协助方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但不会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强制执行。
(四)当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直接抚养方可起诉请求中止探视权,中止情形消失后,探视权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5-11-27 16:02: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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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视权纠纷处理,先由双方协商探视时间、方式等并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则向法院起诉,法院按利于子女原则结合实际判决。

2.一方不执行探视权判决,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对拒不协助者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但不能对子女强制执行。

3.若探视方有暴力倾向、传染病等不利子女健康情形,直接抚养方可起诉中止探视权,情形消失后可恢复。

2025-11-27 15:34: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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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处理探视权纠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一方不执行判决可申请强制执行,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可请求中止探视权,中止情形消失可恢复。
法律解析:
在处理探视权纠纷时,法律规定先由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确定探视细节,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若协商无果诉诸法院,法院会依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原则,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判决。当一方拒不执行判决时,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相关个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但不会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强制。此外,若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直接抚养方可请求中止探视权,待情形消失后恢复。这一系列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如果您在探视权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妥善解决纠纷。

2025-11-27 14:3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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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探视权纠纷,优先由双方协商,就探视时间、方式等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原则,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判决确定探视相关事宜。
2.若一方拒不执行探视权判决,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拒不协助的个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但不会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强制执行。
3.当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探视方有暴力倾向、传染性疾病等,直接抚养方可起诉请求中止探视权。待中止情形消失,探视权可恢复。

建议双方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若进入司法程序应积极配合。直接抚养方发现不利于子女情况要及时保留证据并起诉。

2025-11-27 13:11:1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赵兵(男)与谢红(女)2004年6月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自愿办理协议。根据离婚协议,婚生子赵凯归谢红抚养,赵兵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赵兵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赵兵没有想到却在孩子的探视权上遇到麻烦。按离婚协议,赵兵有权在每月单周六上午十点接孩子赵凯进行探视,但赵兵每次去看孩子,不是谢红家里没人,就是谢红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不让赵凯看孩子。离婚二个月过去了,赵兵一次也没有见到孩子。无奈之下,赵兵只得谢红,要求确认和保障其探视权。  上海市某区人民受理了赵兵的诉讼请求。经审理,认为,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探视权的约定双方应当履行,故判决赵兵享有每月二次探视的权利。  虽然的判决书生效了,但赵兵拿着的判决书去看孩子时,却又是遇到了麻烦,不是吃了闭门更,就是受到谢红或其父母的无理阻挠。赵兵心里很不是滋味,觉得自己是打了官司,又没有什么用。后来,在律师的建议下,赵兵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法官和法警的介入下,赵兵总算见到了孩子。法官和法警还对谢红和其父母进行了思想教育和批评,法官提醒谢红和其父母,赵兵探视孩子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有人故意设置障碍,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训戒、罚款甚至拘留!谢红和其父母没有想到果真会管这“家务事儿”,经反醒,主动向法官承认了错误,并写了保证书,保证配合赵兵探视,这样,双方的矛盾才化解,赵兵的权利才得以保障。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赵兵(男)与谢红(女)2004年6月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自愿办理协议。根据离婚协议,婚生子赵凯归谢红抚养,赵兵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赵兵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赵兵没有想到却在孩子的探视权上遇到麻烦。按离婚协议,赵兵有权在每月单周六上午十点接孩子赵凯进行探视,但赵兵每次去看孩子,不是谢红家里没人,就是谢红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不让赵凯看孩子。离婚二个月过去了,赵兵一次也没有见到孩子。无奈之下,赵兵只得谢红,要求确认和保障其探视权。  上海市某区人民受理了赵兵的诉讼请求。经审理,认为,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探视权的约定双方应当履行,故判决赵兵享有每月二次探视的权利。  虽然的判决书生效了,但赵兵拿着的判决书去看孩子时,却又是遇到了麻烦,不是吃了闭门更,就是受到谢红或其父母的无理阻挠。赵兵心里很不是滋味,觉得自己是打了官司,又没有什么用。后来,在律师的建议下,赵兵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法官和法警的介入下,赵兵总算见到了孩子。法官和法警还对谢红和其父母进行了思想教育和批评,法官提醒谢红和其父母,赵兵探视孩子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有人故意设置障碍,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训戒、罚款甚至拘留!谢红和其父母没有想到果真会管这“家务事儿”,经反醒,主动向法官承认了错误,并写了保证书,保证配合赵兵探视,这样,双方的矛盾才化解,赵兵的权利才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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