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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怎样转刑事拘留

杨* 河北-唐山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1.27 08:08:44 320人阅读

指定监视居住怎样转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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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监视居住转刑事拘留有条件和程序要求。若被指定监视居住者有毁灭证据、串供等妨碍诉讼可能,或有再犯危险且符合刑拘条件,公安机关可转换措施。
2.公安机关要制作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写明嫌疑人情况、监视居住执行情况及转刑拘依据,报县级以上负责人批准。
3.获批后持拘留证执行刑拘,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并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2025-11-27 11:3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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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指定监视居住转刑事拘留要符合条件并遵循程序,当被指定监视居住者有妨碍诉讼或再犯危险等符合刑拘条件时,公安机关可决定转换,经审批后执行并送押通知家属。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妨碍诉讼活动的可能,或者有再犯危险等情况,且满足刑事拘留条件,公安机关有权将强制措施从指定监视居住转换为刑事拘留。转换时,公安机关要制作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详细说明犯罪嫌疑人情况、指定监视居住执行情况以及转刑事拘留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获批后,持拘留证执行刑事拘留,将犯罪嫌疑人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如果遇到指定监视居住转刑事拘留相关的复杂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27 11:27: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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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监视居住转刑事拘留需在特定情形下进行,当被指定监视居住者有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妨碍诉讼活动可能或有再犯危险等,且符合刑事拘留条件,公安机关可转换强制措施。
2.转换需遵循严格程序,公安机关要制作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内容涵盖犯罪嫌疑人情况、指定监视居住执行情况、转刑事拘留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等,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获得批准后,持拘留证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并及时送看守所羁押,还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建议公安机关严格审查转刑事拘留的条件,确保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制作报告书时应准确清晰,避免疏漏。执行拘留后及时通知家属,保障其知情权。

2025-11-27 10:55: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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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指定监视居住转刑事拘留有严格条件限制。若被指定监视居住者有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妨碍诉讼活动的可能,或者存在再犯危险等,且符合刑事拘留条件,公安机关可转换强制措施。这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
(2)转换程序严谨。公安机关要制作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详细说明犯罪嫌疑人情况、指定监视居住执行情况以及转刑事拘留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等内容,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执行环节规范。获批后,持拘留证执行刑事拘留,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保障家属知情权。

提醒:
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应了解此程序,若对强制措施转换有异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是否合法合规。

2025-11-27 10:0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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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转换必要性
当被指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妨碍诉讼活动的可能,或者有再犯危险等情形,且符合刑事拘留条件时,公安机关应考虑转换强制措施。

(二)制作呈请报告书
公安机关要制作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详细说明犯罪嫌疑人情况、指定监视居住执行情况、转刑事拘留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等内容。

(三)获得批准
将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四)执行拘留与通知家属
获得批准后,持拘留证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2025-11-27 09:03:31 回复

对于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适用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第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1、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实行羁押违背人道主义原则;2、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3、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第一个方面体现对有特殊情况的人的关照和对人权的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出及时惩罚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的住处,使得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客观上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种性质严重的案件,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正是存在归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观原因与侧重于追求侦查活动效率的主观目的之根本区别,对后者设定了更加严格的适用程序,即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防止以有利于开展侦查活动为名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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