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纯土地抵押也可以实现:
- **土地上尚未建设建筑物**:若土地使用权已办理独立土地使用权证,且土地上尚未建设建筑物,此时单独抵押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 **在建工程未单独办理抵押登记**:土地上有在建工程,但在建工程未单独办理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可单独设定抵押。但需注意,后续若在建工程完工,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抵押权效力可能及于建筑物。
- **存在合法有效的排除条款**:若抵押合同明确约定仅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不包括地上建筑物及在建工程,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在抵押登记时明确记载,那么抵押权效力原则上不及于后续新增在建工程。
- **划拨土地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可以单独抵押,但实现抵押权时,需从所得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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