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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不交货谁承担违约责任

朱** 湖北-武汉 合同违约咨询 2025.11.27 01:59:46 302人阅读

卖方不交货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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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卖方不交货时,买方可先与卖方沟通,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货物。
(二)若卖方无法继续履行,可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如提供替代货物。
(三)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不交货造成的损失,像额外支出的采购费用。
(四)若合同有违约金约定,买方主张卖方支付违约金;若有定金约定,可选择定金罚则让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5-11-27 07: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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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不交货通常担责。买卖合同里,交货是卖方主要义务,无正当理由不交货即违约。
2.买方有多种维权方式。可要求继续履行、补救或赔偿损失;有违约金约定可主张支付,有定金约定可要求双倍返还;还能索赔额外采购费等损失。
3.若因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不交货,卖方可部分或全部免责。

2025-11-27 06:5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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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卖方不交货一般需承担违约责任,买方有多种维权方式,但卖方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可不交货时可部分或全部免责。
法律解析:
在买卖合同里,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若无正当理由不交货,就构成违约。买方有多种途径维护权益,可要求卖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若合同有违约金约定,能主张卖方支付;若有定金约定,可选择定金罚则让卖方双倍返还。此外,买方因卖方不交货遭受的额外损失,如额外采购费用等,也能要求卖方赔偿。不过,若卖方不交货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导致,就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如果遇到类似卖方不交货的情况,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权益维护,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7 05:2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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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不交货通常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交付货物是其在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无正当理由不交货即构成违约。

买方有多种维权途径。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可主张卖方支付;若约定了定金,能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双倍返还。因卖方不交货造成的额外采购费用等损失,也可要求赔偿。

但如果卖方不交货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导致,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免责情形,降低风险。遇到纠纷时,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11-27 03:5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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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买卖合同里,交付货物是卖方主要义务,若无正当理由不交货,便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2)买方拥有多种维权途径,可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货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若合同有违约金约定,能主张卖方支付;若有定金约定,可选择定金罚则,让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3)买方因卖方不交货产生的额外损失,如额外采购费用等,也能要求卖方赔偿。
(4)若卖方不交货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提醒:
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明确违约责任条款,遭遇卖方不交货情况,要及时固定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7 03:50:19 回复

货物买卖合同甲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有哪些1、实际履行。对“实际履行”之界定,各国存在较大分歧。要言之,大陆法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英美法把实际履行作为辅助救济方法,一般仅限于判决并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而且只有在损害赔偿不是一种充分的补救方法时才采用。我国亦规定了实际履行,称为“继续履行”,除第107条外,《合同法》第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3、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损害赔偿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5、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货物买卖合同甲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有哪些1、实际履行。对“实际履行”之界定,各国存在较大分歧。要言之,大陆法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英美法把实际履行作为辅助救济方法,一般仅限于判决并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而且只有在损害赔偿不是一种充分的补救方法时才采用。我国亦规定了实际履行,称为“继续履行”,除第107条外,《合同法》第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3、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损害赔偿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5、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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