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合伙纠纷案件中,通常是存在全风险代理模式的,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规定。
全风险代理的概念
全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方式,即委托时无需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律师的报酬根据案件最终的结果来确定,一般是在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按照一定的比例从所得款项中收取。
法律规定与限制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婚姻、继承案件;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5. 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经营合伙纠纷案件不在上述禁止范围之内,所以理论上可以采取全风险代理的模式。
具体操作
如果你有这方面的需求,可以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协商。律师事务所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金额大小、胜诉的可能性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接受全风险代理以及确定具体的收费比例。在协商一致后,双方会签订详细的风险代理合同,明确约定收费方式、收费比例、付款时间等重要条款,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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