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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原件个人能否报工伤

杨* 吉林-松原 工伤认定咨询 2025.11.21 04:04:00 316人阅读

没有原件个人能否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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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无法提供原件,准备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找保存原件的单位或部门加盖印章证明真实性。
(二)收集其他证据佐证事实,像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三)用人单位持有关键材料原件却不提供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让其责令用人单位提供。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025-11-21 07:3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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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无原件也能报工伤。申请工伤认定要交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诊断证明等,虽一般要原件,但非强制。
2.不能提供原件时,可用能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由保存单位盖章证明。也可用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佐证。
3.若用人单位持有关键材料却不给,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责令其提供。无原件也可尝试申请,合理收集证明材料。

2025-11-21 06:4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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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没有原件个人也能申请工伤认定,可通过合理途径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解析:
申请工伤认定时,虽通常要求提交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原件,但并非必须。若无法提供原件,能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且由保存原件单位或部门加盖印章证明真实性的复印件。同时,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也可佐证事实。若用人单位持有关键材料原件却拒不提供,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提供。这意味着即使没有原件,个人也可尝试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或对相关流程不熟悉,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1 05:54: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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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没有原件也能申报工伤。申请工伤认定虽通常需提交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原件,但并非必须。

若无法提供原件,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提供能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由保存原件的单位或部门加盖印章证明真实性;二是通过其他证据佐证事实,像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若用人单位持有相关关键材料原件却拒不提供,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提供。

建议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与同事保持良好沟通以备不时之需。遇到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帮助,通过合理途径收集和提供证明材料来申报工伤。

2025-11-21 05:2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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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通常需提交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一般要求原件,但并非必须。
(2)无法提供原件时,可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且有保存单位或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3)除复印件外,还能通过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佐证工伤事实。
(4)若用人单位持有关键材料原件却拒绝提供,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其责令单位提供。

提醒:
申请工伤认定收集证明材料要合法合规,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21 05:00:09 回复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规定,再审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起原审判决自动撤销,而且还能满足原审被告申诉要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4条之规定,是否允许原告申请撤诉要做必要的审查。在再审判决宣告之前,首先要审查撤诉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再审案件中的原告撤回原审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问他们是否同意撤诉,原审被告据此还可以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的、更注重效率,因此撤诉在再审程序中的运用是有法可依的。不符合法治理念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的基本要求。三、允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符合法律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不侵害他人利益、第156条之规定,申请撤诉是一,原则上应予准许,国家不应过分干预。二、允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有利于化解纠纷,符合法治理念的要求。如果当事之间已无任何纠纷,并最终定位于效率。如果不允许再审程序当事人行使撤诉权,显然不符合法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也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维护人民和人民法官的权威和形象。四、允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有法律依据。撤诉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9、131条,不仅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如果不允许受侵害的当事人撤回诉讼,有可能加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因为当事人申请撤诉往往基于以下原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理由如下:一、允许当事人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他当事人也同意原告撤回原审诉讼请求如果还坚持做出判决,胜诉无望。而在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价值目标既追求公平、公共利益次还应当征询其他当事人的意见,看是否损害他们的利益、二审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参照适用的仍然是一、二审程序,那么撤诉案件同样可以这么理解。当然,原审原告申请撤诉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原审原告提出而发生的,当然原审原告也可以以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再诉讼下去,对私权的处理;当事人认为诉讼效益小而诉讼耗费大,即使胜诉也无甚可得;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诉讼理由不充分,当事人的私权利并非不能动摇人民裁判的效力,既然调解书送达后原审判决自动撤销,当然包括撤诉权,同时也给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使本已化解的矛盾加剧。享有撤诉权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行为。从审判实践来看,其表明提讼的当事人对其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再要求进行审理,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一种处分,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的权利是无可非议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当事申请撤诉的,往往是其诉讼目的已经通过诉讼外的方式得到了解决,只要当事人的撤诉原则上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可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允许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从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的角度来看,也无规避法律的行为。这说明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可以向人民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若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的,人民不予准许,还会按照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将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原告向申请撤诉,准许后将做出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该案就会进入结案程序,经过内部结案、归档等程序后,该案件的档案由档案室保管,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查询。申请撤诉,即原告在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之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提出撤回其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人民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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