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被取保候审判缓刑后又被收监执行实刑,之前被羁押日期可折抵刑期(管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或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和缓刑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收监执行从收监日起算剩余实刑刑期,已执行缓刑考验期不算入实刑刑期。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对于不同刑罚折抵方式不同。羁押对于管制是一日折抵二日,对于拘役和有期徒刑是一日折抵一日。这是因为羁押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可折抵相应刑期。而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只是在一定条件下限制自由,并非实际羁押,所以不进行折抵。缓刑考验期是对犯罪分子的考察阶段,并非实际服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也不能折抵刑期。若在缓刑期间出现需收监执行的情况,就从收监之时起计算剩余实刑刑期,已过的缓刑考验期不能计入。如果对以上内容还有疑问,或者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随时联系专业法律人士。
1.被取保候审判缓刑后收监执行实刑,之前被羁押日期可折抵刑期。判处管制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体现了法律对实际被剥夺人身自由时间的合理考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取保候审期间和缓刑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未被实际羁押,缓刑考验期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考察期限,并非实际服刑,所以均不能折抵。
3.若被收监执行,从收监之日起计算剩余实刑刑期,已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计入实刑刑期。这确保了刑罚执行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计算刑期,避免出现错误。当事人应及时了解自身的刑期计算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被取保候审判缓刑后又被收监执行实刑,之前被实际羁押的日期可折抵刑期。具体折抵规则不同,判处管制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取保候审期间,因未被实际羁押,不能折抵刑期。
(3)缓刑考验期不折抵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若被收监执行,要从收监之日起计算剩余的实刑刑期,已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算入实刑刑期内。
提醒: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要清楚羁押折抵刑期的规定。不同判决类型折抵情况有别,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一)被取保候审判缓刑后又收监执行实刑,要明确不同刑罚的折抵规则。判处管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取保候审期间未实际羁押,此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三)缓刑考验期不折抵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若收监执行,从收监之日算剩余实刑刑期,已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算入实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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