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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被侵犯能变更孩子抚养权吗

钟* 重庆-武隆区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1.19 17:51:55 382人阅读

探视权被侵犯能变更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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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视权被侵犯不必然导致孩子抚养权变更。变更抚养权需满足法定情形,如抚养方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等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单纯的探视权被侵犯,未达此严重程度,一般不能成为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依据。
2.不过,探视权受法律保护。当一方阻挠另一方探视孩子时,受阻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以保障自身探视权。
3.若出现多次阻挠探视的情况,导致孩子长期缺少另一方关爱,对其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法院有可能会考虑变更抚养权。所以,是否变更抚养权要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法定变更情形。

2025-11-19 22:1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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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变更孩子抚养权需满足法定情形,如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等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单纯的探视权被侵犯,若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一般不能成为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
(2)探视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当一方阻挠另一方探视孩子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以此来保障自身的探视权。
(3)若一方多次阻挠探视,导致孩子长期缺乏另一方的关爱,对其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法院可能会基于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考虑变更抚养权。在判断是否变更抚养权时,需综合考量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提醒:
若探视权被侵犯,可先通过法律途径保障探视权。考虑变更抚养权时,要确认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19 22:07: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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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仅探视权被侵犯,未出现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等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一般不能以探视权被侵犯为由变更抚养权。
(二)当探视权被侵犯时,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障探视权。
(三)若多次阻挠探视,导致孩子长期缺少另一方关爱且对成长不利,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由法院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法定变更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2025-11-19 21:00: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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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视权被侵犯不代表能变更孩子抚养权,变更需符合法定情形,如抚养方无力抚养、不尽责、虐待子女等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
2.仅探视权被侵犯,未达严重程度,一般不能作为变更理由。不过,探视权受法律保护,受阻一方可起诉保障权利。
3.若多次阻挠探视,影响孩子成长,法院可能考虑变更抚养权,要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法定变更情形。

2025-11-19 19:4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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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探视权被侵犯不一定能变更孩子抚养权,需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法定变更情形。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变更抚养权有严格的法定情形,比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行为等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等。单纯的探视权被侵犯,若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一般不能作为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不过,探视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当一方阻挠另一方探视孩子时,受阻一方可向法院起诉来保障自己的探视权。如果多次出现阻挠探视的情况,导致孩子长期缺少另一方的关爱,对其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法院可能会考虑变更抚养权。所以,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是否符合法定变更情形。若大家在抚养权和探视权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19 18:56:55 回复

第一,探视权主动实现难。婚姻法仅笼统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对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未加以明确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实践中,常常出现监护一方坚持不让对方探视,或双方对探视的方式、时间、地点和频率等无法达成一致,探视权往往难以主动实现的情况。  第二,探视权纠纷审理难。实践中,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被告通常不积极到法院应诉,四处躲避甚至远走他乡,拒不签收相关法律文件,从而造成法官无从得知子女现实的生活、学习等隋况,难以确定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科学合理的探视方式,从而增加了处理此类纠纷的难度。  第三,探视权纠纷执行难。一是执行标的确定难。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是探视权及其行使方式,因执行标的具有抽象性,往往难以确定。二是执行措施实施难。探视权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子女并非案件的执行对象或执行标的,因此不能对子女本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或代为履行等民诉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三是执行协助义务界定难。实践中,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其他亲属或相关机构,如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案件执行中阻挠行使探视权的,是否应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处理,尚有争论,难以采取一定措施保障探视权的执行。四是孩子拒绝接受探视。有时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坏,导致孩子拒绝接受探视。  二、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未明确规定子女享有探视权。探视权虽然以亲子女血缘关系为基础,但立法的本意应理解为是从子女利益出发而设立,而不只是为父或母之利益来设立探视权。  第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排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然而,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至今已有三十年,一对夫妇一般只生一个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看望孙子女是人之常情。如不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探视权,有违基本人情,也与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及善良风情民俗相悖。  第三,《婚姻法》第三十八条限制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探视权之所以在实践中难以有效的实现,与对子女意志缺乏必要的尊重密切相关。  第四,《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里的另一方单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指向面太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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