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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权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曾** 辽宁-阜新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18 04:19:56 477人阅读

企业经营权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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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企业经营收益归属: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企业经营产生的利润、分红等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权主张。
(二)处理企业经营权分割:离婚分割财产涉及企业经营权时,要结合企业性质、双方意愿等因素。可以一方取得经营权,同时给予另一方合理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025-11-18 08:1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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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经营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企业经营收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收益都归夫妻共有,企业经营所得利润、分红等,双方都有权主张。

2.企业经营权是综合权利,有人身属性和经营管理特性,不等同于财产。

3.离婚分割财产涉及企业经营权时,会根据企业性质、双方意愿等处理。比如一方拿经营权,给另一方合理经济补偿。

2025-11-18 07:4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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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企业经营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企业经营产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涉及企业经营权时,会综合多因素处理并给予合理补偿。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企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产生的利润、分红等收益,夫妻双方都有权主张。而企业经营权具有人身属性和经营管理特性,并非单纯的财产。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涉及企业经营权时,会结合企业性质、双方意愿等因素,确定经营权归属,一般获得经营权的一方要给予另一方合理经济补偿。如果您在涉及企业经营权及相关财产分割等方面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18 06:48: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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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权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因企业经营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若企业在此期间经营,经营所得利润、分红等收益,夫妻双方都有权主张。

企业经营权具有人身属性和经营管理特性,并非单纯的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涉及企业经营权时,会依据企业性质、双方意愿等因素处理经营权归属及相关财产权益。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夫妻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后通过协议明确企业经营权及收益的归属和分配方式。
2.离婚时,若一方取得经营权,应给予另一方合理经济补偿,补偿金额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3.双方应保持理性和沟通,避免因财产分割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025-11-18 06:34: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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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企业经营权具有独特性质,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它是包含人身属性和经营管理特性的综合性权利。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企业经营产生的收益,像利润、分红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主张的权利。
(3)当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涉及企业经营权时,会综合考虑企业性质、双方意愿等因素。常见的处理方式是一方取得经营权,并给予另一方合理的经济补偿。

提醒:
夫妻处理涉及企业经营权和收益的财产分割时,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18 05:31:1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问题解答如下,分为婚前、婚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情形讨论:1、夫妻婚后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夫妻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若夫妻双方均为本经济组织的成员,也是在土地二轮承包之前结婚,在二轮承包中,虽然以一方的名义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以一方为户主,但实际分得的土地却分得了双方的份额。并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人口数中也包含了另一方。由此,可以认为该承包经营权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承办人还需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所登记的土地是否还包括子女或父母的份额。(2)结婚后一方户口迁入本经济组织的一方结婚后户口迁入的,落户所在村的村集体按“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用集体的预留地、开垦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补给该户承包土地面积的,则迁入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只对一方婚迁后此户增补的承包地部分予以处理。原则上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但有该承包户其他成员的份额的,要扣除。(3)结婚后一方户口迁出本经济组织的如婚后,夫妻双方一起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户口迁出。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社员权,其不应该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4)离婚诉讼中,双方户口均迁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思,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若迁入设区的市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若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户口均迁出,则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婚前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另一方不享有对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婚后双方对土地加以改良或者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并予以经营、管理,则对土地改良费用和土地改良后所增收益,或婚后种植的地上附着物,根据法律规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而婚后,对于土地产生的收益,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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