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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前需在看守所待多长时间

漆** 重庆-江北区 取保候审咨询 2025.11.18 02:12:52 306人阅读

取保候审前需在看守所待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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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取保候审前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不固定,短则几天,长则可能达37天甚至更久,取决于案件侦查情况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被拘留后,公安机关若认为需逮捕,要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能延长至30日,而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若未被逮捕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申请取保候审;不符合逮捕条件但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也可依法取保候审。这就导致从被拘留到取保候审的时间跨度较大。如果案件侦查简单快速,且当事人符合条件,可能几天就能取保候审;若案件复杂,涉及流窜作案等情况,时间就会延长。如果对取保候审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的解答。

2025-11-18 08:0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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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前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不固定,从被拘留到取保候审,短则几天,长则可能达37天甚至更久,具体由案件侦查情况和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决定。
2.被拘留后,若公安机关认为需逮捕,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30日,检察院需在7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
3.若未被逮捕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或不符合逮捕条件但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申请取保候审。
4.建议当事人及其家属密切关注案件进展,与办案机关保持沟通,及时了解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若符合应尽快准备申请材料,以争取早日取保候审。

2025-11-18 06:32: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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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被拘留后,通常公安机关会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特殊情况能延长1至4日。这体现了法律对公安机关办案时间的基本要求和灵活性规定,以保障案件侦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30日。这是考虑到这类案件的复杂性和侦查难度,给予公安机关更充足的时间进行调查。
(3)检察院有7日时间作出是否逮捕决定。这保证了检察院对逮捕权的谨慎行使,对公安机关的提请进行严格审查。
(4)若未被逮捕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申请取保候审。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但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也能依法取保候审。所以从拘留到取保候审时间不固定,受案件侦查情况和是否符合条件影响。

提醒:
取保候审需符合法定条件,案件侦查情况不同时间差异大。若面临相关情况,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18 05:5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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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尽快取保候审,在被拘留后应及时与律师沟通,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在符合条件时尽早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二)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加快案件侦查进度,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也有利于顺利获批。
(三)当事人及其家属要密切关注检察院对逮捕申请的审查进度,以便及时了解是否有机会申请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25-11-18 05:36: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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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前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长不固定。被拘留后,若公安机关认为需逮捕,要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批,特殊情况能延长1-4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时间可延至30日。检察院7日内决定是否逮捕。
2.没被逮捕且符合条件,可申请取保候审;不符合逮捕条件但需继续侦查且符合条件的,也能依法取保。
3.从拘留到取保候审,短则几天,长则可能37天甚至更久,由案件侦查情况和是否符合条件决定。

2025-11-18 03:54:08 回复

 一、侦查阶段:  1、刑事拘留最长不能超过三十七天就要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审查阶段:  1、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三、诉讼阶段:  1、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零二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一、侦查阶段:  1、刑事拘留最长不能超过三十七天就要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审查阶段:  1、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三、诉讼阶段:  1、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零二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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