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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能否向法院立案

黄** 江苏-宿迁 合同效力咨询 2025.11.17 09:22:40 310人阅读

确认合同无效能否向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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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当事人觉得合同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像一方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等,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2)立案时,需要准备起诉状、合同以及相关证据等材料,以此证明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况。这些材料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基础,能帮助法院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3)法院会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若符合立案条件就会受理,随后进入审理程序,最终依法对合同效力作出判定。这一过程体现了司法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提醒:
确认合同无效需有充分证据支持,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17 14:1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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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确认合同无效去法院立案,需先确定合同是否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一方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法规强制性规定等。
(二)准备好立案所需材料,包括起诉状、合同以及能证明合同无效情形的相关证据。
(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材料,等待法院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若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会受理并进入审理程序,最终依法判定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5-11-17 14:04: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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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觉得合同有法定无效情况,像被欺诈胁迫签合同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他人权益等,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2.立案时要交起诉状、合同及相关证据等,以此证明合同无效。

3.法院会审查立案材料,符合条件就受理,随后进入审理程序,判定合同效力。

2025-11-17 13:23: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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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为合同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当合同出现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法定无效情形,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时要提交起诉状、合同及相关证据等材料,以此证明合同存在无效情形。法院会审查立案材料,符合条件就会受理并进入审理程序,对合同效力作出判定。若你在合同效力方面存在疑问,或不确定手中的合同是否符合无效情形,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你提供详细的法律帮助。

2025-11-17 11:4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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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向法院立案以确认合同无效。在法定无效情形下,如一方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法规强制性规定等,当事人有权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1.立案需准备起诉状、合同及相关证据等材料,以此证明合同存在无效情形。
2.法院会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予以受理,随后进入审理程序。
建议当事人在发现合同可能无效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按法院要求准备立案材料。若对法律规定及程序不熟悉,可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立案顺利及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2025-11-17 10:40:16 回复

您好,关于恶意串通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确认无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为了阻止办理房屋过户,敖某与妻子刘某某另行与第三人古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已出售给郭某某的房屋再次出售给古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郭某某一纸诉状把敖某、刘某某、古某某诉至,要求判令三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敖某名下。近日,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恶意串通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郭某某与敖某在2000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敖某把自己的房屋一套出卖给郭某某。合同签订后,郭某某按约定把购房款给付敖某,敖某也把房屋的产权证等交付郭某某,郭某某在购房后就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至今。由于敖某拒绝配合郭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郭某某在2014年3月向人民,要求敖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在诉讼过程中,敖某到主管部门办理了原房产证的遗失,并补办了房产证,后与妻子刘某某一起与敖某的姐夫古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卖给古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从敖某申请办理房产证遗失到将房屋过户给古某某仅有10多天时间,双方约定的购房款也远低于市场价格。由于房屋已过户给古某某,敖某不再具有对房屋的处分权,郭某某要求敖某履行过户义务的请求已不能实现,故人民未支持郭某某办理房屋过户的请求。  2014年6月,郭某某再次向人民,要求确认敖某、刘某某、古某某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敖某名下。人民经审理后,认为郭某某在购房居住后十余年一直相安无事,直到郭某某要求敖某办理房屋过户后,敖某申请办理房产证遗失并补办房产证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从敖某申请房产证遗失到将房屋过户给古某某仅有10多天时间,而且敖某、刘某某与古某某约定的购房款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古某某在购房前既未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双方交易也没有资金往来的依据。敖某、刘某某与古某某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存在许多不符合房屋交易通常做法之处,且双方的行为导致郭某某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损害了郭某某的利益,构成恶意串通,遂判决敖某、刘某某与古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敖某名下。  古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提起上诉,五中院日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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