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开设赌场涉案金额认定包括赌资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抽头渔利累计达3万元以上或赌资累计达30万元以上等属情节严重,各地标准有差异。
法律解析:
在认定开设赌场涉案金额时,赌资数额的认定方式有多种。通过网络赌博的,按网络投注或赢取点数乘以每点实际代表金额算;现场查获的赌注款物、换筹码款物及赢取款物都算赌资。违法所得数额指开设赌场者的利润。当抽头渔利累计达3万元以上,或赌资累计达30万元以上等情况,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不过,不同地区会结合当地实际,在法律规定幅度内调整具体标准。如果遇到开设赌场涉案金额认定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开设赌场涉案金额认定主要看赌资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赌资数额方面,网络赌博按投注或赢取点数乘每点实际金额认定,现场查获的赌注款物、换筹码款物及赢取款物都属赌资;违法所得数额指开设赌场者的获利。
当抽头渔利累计达3万元以上,或赌资累计达30万元以上等情况,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不过不同地区会结合当地实际,在法律规定幅度内调整具体标准。
为规范执法,司法部门应统一认定细则,减少地区差异;加强对网络赌博赌资认定技术研究,准确计算赌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让公众了解开设赌场涉案金额认定标准,提高法律意识。
法律分析:
(1)开设赌场涉案金额认定包含赌资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两方面。对于通过计算机网络赌博的,赌资按网络投注或赢取点数乘以每点实际代表金额计算;现场查获的作赌注款物、换筹码款物及赢取款物都算赌资。
(2)违法所得数额指开设赌场者通过违法活动获取的利润。当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3万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30万元以上等情况,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3)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不同地区会在法律规定幅度内对具体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提醒:
开设赌场认定标准存在地区差异,若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赌资认定方式,若通过计算机网络赌博,按网络投注或赢取点数乘每点实际代表金额算;现场查获的用作赌注、换取筹码及赢取的款物都算赌资。
(二)准确计算违法所得,即开设赌场者通过违法活动获得的利润。
(三)关注情节严重标准,抽头渔利累计达3万元以上,或赌资累计达3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同时要了解当地在此基础上有无差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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