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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起诉离婚的程序要多久

周** 重庆-垫江县 离婚咨询 2025.11.14 16:48:33 306人阅读

证据起诉离婚的程序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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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起诉离婚耗时受多种因素影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般需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通常为六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第一次起诉大概率判不准离婚,需等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第二次判离可能性增加。若诉讼中出现鉴定、公告等情况,这些期间不计入审限,会拉长整个离婚程序。因此,无证据起诉离婚短则三个月,长则可能超一年。
解决措施和建议:
1.起诉前尽量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提高第一次起诉判离的概率。
2.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可利用等待期改善双方关系,若关系仍无法缓和,为第二次起诉做好充分准备。
3.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

2025-11-14 22:1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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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无证据起诉离婚时,审理程序不同审限也不同。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内会有结果;适用普通程序,一般六个月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
(2)第一次起诉离婚,若无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法院大概率不判离。原告需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
(3)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离的可能性提高。
(4)诉讼中若有鉴定、公告等情况,这些时间不计入审限,会拉长整个离婚程序的时间。综合来看,无证据起诉离婚耗时短则三个月,长则可能超一年。

提醒:无证据起诉离婚耗时较长,建议尽可能收集能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14 20:3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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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加快无证据起诉离婚进程,可尽量在第一次起诉时积极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协议、对方过错行为的相关材料等,增加第一次判离的概率。
(二)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在等待六个月的期间,持续收集证据,为第二次起诉做好充分准备。
(三)在诉讼过程中,尽量配合法院工作,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程序拖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025-11-14 20:3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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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证据起诉离婚,若用简易程序,三个月内结案;用普通程序,一般六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
2.首次起诉,法院多认为感情未破裂,不准离婚。原告需等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起诉,第二次判离几率增加。
3.诉讼中若有鉴定、公告等情况,这些时间不算在审限内,会拉长离婚时间。所以,离婚短则三月,长则超一年。

2025-11-14 19:4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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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证据起诉离婚,耗时短则三个月,长则可能超一年。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无证据起诉离婚时,若适用简易程序,审限是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一般审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大概率因证据不足认定双方感情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原告需等判决生效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判离可能性增大。另外,诉讼中若出现鉴定、公告等情况,这些时间不计入审限,会使离婚程序更久。总之,无证据起诉离婚时间跨度较大。如果您在离婚法律问题上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详细解答和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11-14 18:12:22 回复

您好,关于二审提出婚姻无效新证据的程序处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在一审程序中以离婚为由,人民判决准予离婚,而当事人又以婚姻无效为由提起上诉的,二审如何处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在实践中,审判人员对此有四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件应该判决撤消原判,发回一审重新审判;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件应该判决撤消原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二审案件应该暂时中止审理,待民政部门对婚姻的效力作出决定以后再恢复审理;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案二审案件应该暂时中止审理,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以民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诉讼结论以后,二审再作出决定。笔者认为,上述四种看法都是片面的。首先,婚姻无效不是一定需要民政部门宣告。目前宣告婚姻无效由谁行使,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颁布的行政法规、民政部颁布的规章都没有明确规定民政部是否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相反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解释(一)》第六条到第九条以及《解释(二)》第二条到第七条规定了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提起主体、程序等。从这些规定来看,无论颁布的行政法规,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认为人民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因此,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二审案件应该暂时中止审理,待民政部门对婚姻的效力作出决定以后再恢复审理是不当的。另外,既然人民有权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也正在人民法院审理当中,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案二审案件应该暂时中止审理,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以民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诉讼结论以后,二审再作出决定也是不当的。其次,二审可否直接该判的问题。对于在一审程序中以离婚为由,人民判决准予离婚,而当事人又以婚姻无效为由提起上诉的,应该属于在二审过程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情形。对于二审提供新证据的,二审如何处置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由此可知,对于二审提供新证据的,二审可以裁定发回重审,也可以直接改判。那么究竟发回重审还是直接改判更合理呢?笔者认为应该从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行使等“三个有利于”来衡定。从此类案件的审判来看,二审直接宣告婚姻无效比发回重审有更高的效率;此类案件简单,为此最高的司法解释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这类案件基本上在基层就终审了,而二审的水平高,由二审直接改判比发回一审判决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因为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没有上诉权,由二审直接改判也不会侵犯当事人的上诉权。从这“三个有利于”判断标准来看,二审完全可以直接改判婚姻无效案件。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对于在一审程序中以离婚为由,人民判决准予离婚,而当事人又以婚姻无效为由提起上诉的,二审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该直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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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9 140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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