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股公司要避免滥用股东权利,不过度控制子企业决策,保证子企业人格独立、财产清晰,防止因人格否认制度而承担子企业债务连带责任。
(二)若控股公司为子企业债务提供担保,应谨慎评估子企业的偿债能力,在签订担保协议时明确自身权利义务,降低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一般来说,控股公司不用承担子企业债务。子企业是独立法人,要用自己全部财产还债务。
2.但有特殊情况。要是控股公司滥用股东权利,过度控制子企业决策,造成子企业人格不独立、财产混同,就得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控股公司要对债务担责。
3.若控股公司给子企业债务做了担保,子企业还不上时,控股公司要按约定担责。
结论:
通常控股公司无需承担子企业债务,但在滥用股东权利致子企业人格不独立财产混同或为子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特殊情形下需担责。
法律解析:
子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债务负责,所以一般情况下控股公司不用承担子企业债务。然而,当控股公司滥用股东权利,过度控制子企业决策,造成子企业人格不独立、财产混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控股公司就要对该子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控股公司为子企业债务提供担保,当子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控股公司需依约承担担保责任。如果遇到控股公司与子企业债务相关的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一般而言,控股公司无需承担子企业债务,因为子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以全部财产对自身债务负责。
2.但存在特殊情况控股公司需担责。一是当控股公司滥用股东权利,过度控制子企业决策,造成子企业人格不独立、财产混同,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控股公司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若控股公司为子企业债务提供担保,子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控股公司需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3.解决措施与建议:控股公司应规范自身行为,避免滥用股东权利,保持子企业的独立决策和财产独立。在为子企业提供担保前,要充分评估风险,制定合理的担保方案。同时,子企业也应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自身的独立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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