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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收礼属于婚后财产吗

王** 辽宁-本溪 彩礼咨询 2025.11.14 03:22:36 332人阅读

结婚收礼属于婚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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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结婚收礼是否为婚后财产分情况而定。登记结婚后举办婚礼,收礼通常是婚后财产;登记结婚前举办婚礼,收礼归属依送礼人意愿。司法实践还会考虑礼金来源等因素。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婚后获赠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所以登记结婚后举办婚礼,收礼通常属于婚后财产。而登记结婚前举办婚礼,若送礼人明确给夫妻双方,收礼可视为共同财产;若明确给一方,则是该方婚前个人财产。司法实践中,若礼金主要来自一方亲友,且亲友无明确给双方意思,可能倾向认定为该方财产。如果大家在结婚收礼财产归属等方面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5-11-14 07:3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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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收礼是否为婚后财产要依具体情况判断。登记结婚后举办婚礼,收礼通常属婚后财产,婚后获赠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人明确只赠与一方。
2.登记结婚前举办婚礼,收礼归属取决于送礼人意愿。送礼人明确给夫妻双方,可视作共同财产;明确给一方,则是该方婚前个人财产。
3.司法实践中,判断收礼归属会考虑礼金来源等因素。若礼金主要来自一方亲友,且亲友无明确给双方意思,可能认定为该方财产。

解决措施和建议:夫妻双方可提前沟通,明确收礼的处理方式。在接受礼金时,尽量留存赠与人明确赠与意愿的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025-11-14 05:56: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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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结婚收礼是否为婚后财产需分情况。登记结婚后举办婚礼,收礼通常属婚后财产,婚后获赠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2)登记结婚前举办婚礼,收礼归属取决于送礼人意愿。送礼人明确给夫妻双方,可视为共同财产;明确给一方,则是该方婚前个人财产。
(3)司法实践判断收礼归属会考虑礼金来源等因素。礼金主要来自一方亲友,且亲友无明确给双方意思,可能倾向认定为该方财产。

提醒:结婚收礼归属认定较复杂,不同情况结果不同,建议遇相关问题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11-14 05:08: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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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婚礼在登记结婚后举办,想明确收礼归属,可让赠与人提前书面说明是否只赠与一方。
(二)若婚礼在登记结婚前举办,收礼时可让送礼人明确表达是给夫妻双方还是一方,并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书面说明。
(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礼金来源可保留相关记录,如送礼人名单、与亲友的沟通记录等,以便在有争议时证明礼金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025-11-14 04:46: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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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结婚后办婚礼,收礼通常算婚后财产。婚后获赠财产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人指明只给一方。

2.登记结婚前办婚礼,收礼归属看送礼人意愿。明确给双方,算共同财产;明确给一方,是该方婚前个人财产。

3.司法判收礼归属,会考虑礼金来源。若主要来自一方亲友,且无给双方意思,可能认定为该方财产。

2025-11-14 03:33:28 回复

一、哪些情况不属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二、应当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由最高人民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哪些情况不属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二、应当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由最高人民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哪些情况不属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二、应当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由最高人民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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