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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摔碎手机是否需担责

三*** 重庆-巫溪县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1.12 08:30:15 344人阅读

老公摔碎手机是否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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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老公摔碎手机是否担责要分情况,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内部可能有矛盾,违反约定可能担责;若为妻子个人财产,老公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手机,通常不存在对外担责情况,但夫妻内部可能因摔碎手机产生矛盾,若双方对财产管理等有明确约定,违反约定摔碎手机就需按约定担责。而如果手机是妻子的个人财产,老公摔碎的行为构成对妻子财产权的侵害。依据相关法律,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所以老公要承担赔偿责任,妻子有权要求老公赔偿手机同等价值的损失,协商不成时,妻子可通过诉讼维护权益。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财产纠纷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详细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2 13:0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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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公摔碎手机是否担责取决于手机归属性质。若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不对外担责,但夫妻间可能因财产管理约定产生内部责任。若有明确财产管理约定,违反约定摔碎手机要按约定担责。
2.若手机是妻子个人财产,老公摔碎构成对妻子财产权的侵害,需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妻子可要求老公赔偿同等价值损失。
3.解决措施与建议:双方可先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妻子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2025-11-12 13:0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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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手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通常不存在对外承担责任的情况,不过在夫妻内部可能会因为一方摔碎手机的行为引发矛盾和争议。若夫妻双方对财产管理等方面有明确约定,一方违反约定摔碎手机,就可能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2)若手机是妻子的个人财产,老公摔碎手机的行为构成对妻子财产权的侵害。依照法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要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财产损失,老公需承担赔偿责任,妻子有权要求老公赔偿与手机同等价值的损失。若双方协商无果,妻子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提醒:夫妻间处理财产问题应尽量协商沟通,若涉及个人财产被侵害,可先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考虑法律途径解决,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12 11:39: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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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手机是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对外无需担责,但夫妻内部若因摔手机产生矛盾,双方可依据内部关于财产管理等的明确约定处理,违反约定的一方需按约定担责。
(二)若手机是妻子个人财产,老公摔碎构成对妻子财产权的侵害,需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赔偿,妻子可要求老公赔偿同等价值损失。
(三)若双方就赔偿协商不成,妻子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025-11-12 10:3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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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手机属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对外无需担责,但夫妻间可能起矛盾。若有财产管理约定,违反约定摔手机要按约定担责。

2.若手机是妻子个人财产,老公摔手机侵害了妻子财产权。按规定,需按市场价格等计算损失并赔偿,妻子可要求赔同等价值损失。协商不成,可诉讼维权。

2025-11-12 08:57:1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这样的情况属于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这样的情况属于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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