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南法律咨询 > 长沙法律咨询 > 长沙家庭暴力法律咨询 > 夫妻共同债务是怎么定义?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13031168085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师瑞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15711292699

夫妻共同债务是怎么定义?

ask****115 湖南-长沙 家庭暴力咨询 2025.11.12 06:57:09 355人阅读

夫妻共同债务是怎么定义

其他人都在看:
长沙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长沙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859890888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南-岳阳 咨询解答:683条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确法律定义,主要分三类情形,具体如下 :

1.?共签或追认的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是一方签字后另一方通过短信等方式追认,以及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比如两人共同签字贷款买房所负的债。
?
2.?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维系家庭正常生活产生的债务,像购置家电、支付家庭医疗费、孩子学费、房屋修缮费等必要开支所负的债。
?
3.?债权人举证的特殊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超出家庭日常开支的债务,通常不算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夫妻合伙生意的投资款),那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5-11-13 12:15:17 回复
咨询我
1857476093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南-长沙 咨询解答:69条

您好,我已查看您的问题,我稍后将向您致电沟通,请注意接听~

2025-11-12 12:33:24 回复
咨询我
1990749773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南-长沙 咨询解答:509条

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审查其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对于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法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这加强了对未举债一方配偶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1-12 10:46:53 回复
咨询我
1357489631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南-长沙 咨询解答:351条

您好  请问方便直接联系么

2025-11-12 09:40:31 回复
咨询我
1807591998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南-邵阳 咨询解答:346条

婚后所负债务,用于共同经营,共同生活,共同签名……

2025-11-12 09:01:07 回复
咨询我
1931316753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南-长沙 咨询解答:20603条

你好,现在有没有被起诉呢

2025-11-12 07:45:06 回复
咨询我
1567315033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南-长沙 咨询解答:10043条

您好,需分析案情针对性解答

2025-11-12 07:36:12 回复
咨询我
1357497169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南-邵阳 咨询解答:16104条

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经营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2025-11-12 07:25:14 回复
咨询我
1555555552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463606条

夫妻共同债务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不算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情况的除外。解决方案是先明确债务性质,若属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若有争议,可协商或走法律途径。

2025-11-12 07:14:51 回复
咨询我
1550734355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南-衡阳 咨询解答:14211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共债共签”原则。
  共同签名  :比如夫妻双方一起在借款合同、借条上签字,表明双方对该债务知晓且愿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事后追认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另一方事后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对该债务予以承认,那么该债务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丈夫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妻子事后明确表示愿意和丈夫一起偿还这笔借款。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范围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等。比如,妻子为家庭日常买菜、支付孩子学费、为家人看病所产生的债务等,即使是妻子以个人名义支出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举证责任  :债权人无需对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承担举证责任,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虽然债务数额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的消费支出,如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房产、夫妻共同外出旅游等。
  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但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例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店铺,因进货资金不足所借的款项;或者丈夫独自经营一家公司,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因公司经营产生的合理债务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举证责任  :对于此类债务,债权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2025-11-12 07:13:53 回复
地区:湖南-长沙 咨询解答:17条

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2025-11-14 21:58:00 回复
查看其他6位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如果夫妻是在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的规定,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笔者认为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对于在离婚判决或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确认或处理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的规定,的判决或夫妻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一样可以向离婚后的夫妻提讼,要求承担责任。《婚姻法》第40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上面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判决决定。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离婚时(后),男女双方对原夫妻共同债务各应负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者判决的承担比例拒绝对债务的牵连责任。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这样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全部实现。适用连带责任处理夫妻共同债务。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财产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经营、使用的权利,分割财产时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5、采用举证倒置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又举证不能的,人民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杜绝在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有债务,该债务应由夫妻一方承担还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关于判定是否由一方承担还有由双方共同承担,在具体案例中,除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外,还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理由来进行合理地裁判。夫妻一方借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经双方合意,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后,合同生效,借款人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女)与葛某(男)于1994年结婚,并育有两子,两人于离婚。陈某离婚不久后与李某(男)登记结婚。随后在4月22日与李某离婚后又与葛某复婚。,债权人蔡某在将陈某、李某、葛某一并诉至。蔡某诉称,8月16日,陈某以开一家农家院为由向蔡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约定8月15日之前还清所有债务,债务到期后,陈某并未按期偿还蔡某借款。蔡某诉称由于借款发生在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现陈某又和葛某为夫妻关系,且虽陈某与葛某办理离婚登记后,但是一直居住在一起,故蔡某将陈某、李某、葛某诉至,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陈某认为,30万元借款属于她个人的借款,并用于农家院建设,当时借款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由她个人偿还,不应由李某和葛某承担,理由有:一、与李某结婚后并没有实际和他一起共同生活;二、该笔借款发生在与葛某离婚后复婚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辩称,本人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原因有:一、他与陈某仅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未一起生活。二、他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之前也并不认识蔡某,此笔借款应属于陈某个人债务。三、陈某与葛某离婚后,并未离家,仍共同生活在一起,且蔡某与葛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其明知本案中的农家院是陈某和葛某一起开设、经营的。因此,该债务应由陈某个人承担。葛某辩称,虽然其一直和陈某居住在一起,但是该笔借款发生时他已经与陈某离婚,且该笔借款仅仅用于农家院装修,他本人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因此,不同意偿还此笔债务。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经过审理查明,陈某“离婚不离家”,其始终与葛某居住在一起,并对外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陈某向蔡某借款目的确为经营一家农家院,且该农家院是在葛某的住房上改建而成,陈某与葛某也一直居住在该农家院内。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了该笔借款用于农家院建设,并共享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葛某应该承担涉案借款的连带还款义务。经查明,陈某于8月16日向蔡某借款30万元,并实际收到借款,因而负有偿还30万元借款的义务,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一是李某对30万元债务是否有偿还的义务。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及经审查认定的事实,该涉案借款发生时,虽陈某与李某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但是两人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且陈某借款的目的也并非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经营,而是独自与葛某共同开办、经营农家院。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由于李某对此借款并不知情,缺乏借款合意,也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所以涉案借款并非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该认定为陈某个人债务,由陈某以个人财产进行清偿。二是葛某对该案借款是否有还款的义务。关于葛某是否要承担涉案借款的还款义务要视情况讨论,陈某在8月16日借款时,葛某与陈某并无婚姻关系,该借款属于陈某与葛某再婚前的个人债务。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应该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并未将该笔借款用于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款则属于陈某的婚前个人债务,债权人蔡某则不能向葛某主张还款义务;第二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将该比借款用于了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虽为陈某婚前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婚后由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葛某实际享受了该笔借款的利益。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葛某应该负有连带还款义务。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夫妻共同债务法官会怎么判

    专业解答然后还要看咱们两个人的经济状况怎么样,还有你们两个人到底该不该平分这个债,都要有个说法,这就是他要考虑的事情。有时候判决结果可能会因为我们家的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是基本原则就是得保证咱俩能够公平合理的分担我们俩欠下的债务。

    2024.10.28 1737阅读
  • 借钱不还能起诉夫妻共同债务吗

    专业解答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指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不仅限于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明确签署或在婚后追认的所有费用,同时也包含了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该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产生的,即便该债务是由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承担的,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4.10.25 1349阅读
  • 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怎么算

    专业解答在执行个人债务人用夫妻共有财产一半份额偿债时,需要先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价值。可以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收入、资产等情况来确定偿债规模。同时,还需要通过专业评估定价来算出一半偿债的具体金额。不过,在实际执行中,也要注意保障非负债方及所抚养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2024.10.25 1607阅读
  • 婚前债务婚后要夫妻共同承担吗

    专业解答一般来说,婚前债务是属于个人债务,婚后不需要夫妻共同承担。但如果这笔债务婚后用于共同生活了,比如用来买共同房产,那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所以说,如果是婚前借的钱,婚后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那么法律上可能会要求夫妻双方一起还。

    2024.10.25 1440阅读
  • 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条件是哪些

    专业解答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指婚姻期间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担的金融责任,比如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等。这包括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承担的债务。如果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除非能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否则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4.10.25 1041阅读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