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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别,但特定情形下效力待定合同可被撤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在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2.撤销权应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且需以通知方式作出,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3.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为善意相对人,也就是订立合同时不知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代理权的一方。
建议:善意相对人在签订合同后要及时了解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代理权限情况,若发现符合可撤销情形,应尽快以通知方式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交易中要增强风险意识,谨慎审查对方主体资格。
2025-11-10 07:03: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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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是不同概念,但效力待定合同在特定情形下能够被撤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也可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需在被代理人追认前以通知方式行使,合同一旦被撤销就自始无效。
(4)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善意相对人,也就是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代理权的一方。
提醒: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审查对方的行为能力和代理权限。若作为善意相对人想行使撤销权,务必在被代理人追认前以通知方式作出。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10 05:5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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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若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善意相对人可在此时撤销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能行使撤销权。
(三)撤销权要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且需以通知方式作出。
(四)只有善意相对人,也就是订立合同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代理权的一方,才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025-11-10 04:0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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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但特定情况下效力待定合同能被撤销。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效力待定合同,法定代理人未追认时,善意相对人可撤销。
3.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签的合同,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4.撤销要在被代理人追认前以通知方式进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5.撤销权由善意相对人行使,即签合同时不知对方情况的一方。
2025-11-10 02:1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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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效力待定合同在特定情况可被撤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及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行使撤销权,撤销以通知方式作出,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法律解析:
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是不同概念,但效力待定合同存在可撤销的情况。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以及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在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有条件限制,必须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进行,且要以通知方式作出。一旦行使撤销权,合同就自始无效。这里强调的善意相对人,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没有代理权的一方。如果在生活中遇到关于效力待定合同撤销权相关的法律问题,为避免自身权益受损,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10 01:16: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