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予执行和保全都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目的有所不同。先予执行是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在终局判决前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财物;保全是为保障生效判决执行或避免财产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措施。
2.解决措施和建议:对于先予执行,权利人需证明自身情况符合适用情形,如提供生活困难或生产经营急需的证据。义务人应积极配合,若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对于保全,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要根据情况准确选择诉前或诉讼保全,按要求提供担保,以确保程序顺利进行。法院在审查时应严格把关,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先予执行是在终局判决前,为满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让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金钱或财物的制度。其适用范围明确,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等费用的案件,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这一制度能及时解决权利人的燃眉之急,保障其基本生活或正常的生产经营。
(2)保全则是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处分措施。它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诉前保全需在起诉前申请且申请人要提供担保,诉讼保全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可根据情况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提醒:
先予执行和保全程序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条件,申请时要确保符合法定情形。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若面临需先予执行的情况,权利人要及时收集证明自身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以及义务人应履行义务的证据,向法院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比如追索劳动报酬,要准备劳动合同、工作记录等证据。
(二)对于保全,若情况紧急需在起诉前申请诉前保全,要尽快准备好担保财产和证明利害关系的材料;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诉讼保全,需按法院要求看是否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1.先予执行是法院在最终判决前,为满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急需,裁定义务人提前支付一定财物的制度。适用情况有追索赡养费等费用、劳动报酬,以及紧急情况案件。
2.保全是法院在起诉前后,为保证判决执行或避免财产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措施。分诉前和诉讼保全,诉前需申请人担保,诉讼中法院可要求申请人担保。
结论:
先予执行是终局判决前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财物等的制度,适用于特定追索及紧急情形;保全是保障判决执行或避免财产损失的强制措施,分诉前和诉讼保全,诉前需提供担保,诉讼中法院可责令提供担保。
法律解析:
先予执行制度主要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比如一些老人追索赡养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等情况,在最终判决确定之前,就可以让义务人先履行一定的金钱或财物支付义务。而保全制度则侧重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诉前保全是在起诉前就申请,由于此时案件尚未进入正式诉讼程序,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所以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保全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大家在遇到可能涉及先予执行或保全的法律问题时,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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