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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到底谁来举证责

周** 吉林-松原 劳动仲裁咨询 2025.11.04 08:32:28 398人阅读

劳动仲裁中到底谁来举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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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当提出主张时,需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例如主张加班费,要收集加班事实证据,像加班通知、工作记录等。
(二)用人单位对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要主动提供,如员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避免因不提供承担不利后果。
(三)在法定情形下,如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等决定引发争议,用人单位要承担举证责任,应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025-11-04 15:3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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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举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即提出主张者要提供证据。例如主张加班费,就得拿出加班事实的证据。

2.特殊情况时,证据由单位掌握管理,单位应提供,像考勤、工资发放记录等。若不提供,单位担责。

3.法定情形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单位作出开除、辞退等决定引发争议,由单位负责举证。

2025-11-04 14:53: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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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仲裁举证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特殊情况如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或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解析:
在劳动仲裁里,通常是谁提出主张谁就要提供证据来支撑。例如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就得拿出加班事实的证据。不过,要是与争议相关的证据在用人单位的掌控管理中,像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另外,在法定情形下,像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等决定引发的劳动争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了解这些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有助于当事人在劳动仲裁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在劳动仲裁举证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04 13:08: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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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举证责任分配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基础,当事人需对自己主张提供证据,像劳动者主张加班费要提供加班事实证据。
2.存在特殊情况,当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时,用人单位有提供义务,如考勤和工资发放记录。若不提供,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3.法定情形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等决定引发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举证。

解决措施和建议:劳动者平时注意收集和保存与工作相关证据,如加班通知、工作记录等。用人单位应规范管理,妥善保存员工相关记录,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2025-11-04 11:35: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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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仲裁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要为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若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就需要拿出加班事实的证据来支持诉求。
(2)存在特殊情况,当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处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像员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若用人单位不提供,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3)在法定情形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等决定引发劳动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中应清楚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合理收集和提供证据,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1-04 09:37:3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撤销仲裁裁决由谁举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仲裁裁决书及证明存在撤销事由的基本证据,需要当事人证明仲裁裁决有错误,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什么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裁或审制度是仲裁法基本制度之一,是指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时,在仲裁与审判中只能二者取其一的制度。当事人选择了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就不可以再选择诉讼;当事人若选择了诉讼就不可以同时选择仲裁。由于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信守协议向,另一方当事人在实质性答辩之前,可以向提出管辖权异议,只要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就会裁定驳回,该争议仍应由仲裁解决。当然,如果当事人首次开庭前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那么就表示当事人已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就可以继续审理。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仲裁法》赋予人民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撤销仲裁裁决。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此外,《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有:(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对裁决实体问题错误申请撤销裁决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实体问题根本不能构成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此期限,人民则不再受理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因此,裁决具有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情形的,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上述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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