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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羁押算不算刑拘吗

张* 重庆-开州区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1.04 09:22:58 426人阅读

看守所羁押算不算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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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概念差异:在涉及相关法律事务或交流时,清晰区分刑拘和看守所羁押的不同性质,刑拘是强制手段,看守所羁押是状态。
(二)准确适用措施:执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正确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采取刑拘措施,避免错误适用。
(三)保障权益:对于被羁押在看守所的各类人员,要保障其合法权益,包括合理的生活条件、与外界适当的联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025-11-04 14:1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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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拘与看守所羁押不同。刑拘是公安、检察院在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剥夺自由的强制手段。
2.看守所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进行关押看管,原因多样。
3.被刑拘者会被羁押在看守所,但看守所里还有被逮捕的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短在这服刑的罪犯。
4.刑拘是强制措施,羁押是状态,概念有别。

2025-11-04 13:4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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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看守所羁押不等于刑拘,二者概念不同。
法律解析:
刑拘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直接受理案件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而看守所羁押是在看守所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实行关押看管,其原因多样。被刑拘的人会被羁押在看守所,但看守所羁押的人员除刑拘对象外,还包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判处拘役等剩余刑期较短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刑拘属于强制措施,看守所羁押是一种状态。了解这些法律概念,有助于大家准确认识司法程序。如果大家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04 12:20: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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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拘和看守所羁押概念不同,刑拘是侦查阶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看守所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实行关押看管的状态。
2.二者涵盖范围有差异,被刑拘人员会被羁押在看守所,但看守所羁押人员不仅有被刑拘的,还有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剩余刑期短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
3.对于司法机关,应准确区分刑拘和看守所羁押,在采取刑拘措施时严格依法进行,确保程序合法。对于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正确认识两者区别,避免概念混淆。

2025-11-04 10:30: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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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拘是特定机关在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是具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一种措施。
(2)看守所羁押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关押在看守所进行看管的状态,其涵盖人员范围更广,不仅有被刑拘的,还有被逮捕的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等。
(3)刑拘是引起看守所羁押的一种情形,但不是唯一原因。二者本质上一个是强制措施,一个是关押状态。

提醒:了解刑拘与看守所羁押的区别很重要,不同情况对应不同法律程序和权益。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04 10:13:00 回复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一个月内查出犯罪证据的,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没有查出犯罪证据的予以释放。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不超过七天。(共一个月零七天)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予以释放。(共四个月零七天)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的期限不超过一个半月。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一、侦查阶段(14天至8个月零7天不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分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间与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间。侦查机关应当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后,认为需要逮捕的,最迟应在30天内(普通情况下为7天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最长应在7天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间最长为37天。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殊情况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还可以再延长两次,每次延长2个月。综上,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最长为逮捕前的37天加上逮捕后的2个月,合计约3个月零7天;复杂案件为4个月零7天;重大复杂案件为8个月零7天。二、审查起诉阶段(1个月至3个半月)案件到检察院之后,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最长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亦即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连同补充侦查的时间最长为3个半月。不需补充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的期限为1月个至1个半月。三、审判阶段(20天至2个半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亦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20天内审结;普通案件1个月至1个半月宣判;重大复杂案件最长审理期限为2个半月。要想确定在看守所的关押期限,那就要从不同的阶段入手分析。刑事案件的阶段主要包括三个,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不管是在哪一个阶段,其实都是有可能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关押的,当然,实际关押的理由不同,那此时对应的关押时长也是不同的。的,向。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做出不决定,公安机关立即放人。检察院认为有可能构成犯罪但是证据不充分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共五个半月零七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终结后,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从新审查的期限不超过一个半月。(共七个月另七天)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共九个半月零七天)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共十二个半月零七天)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共十五个半月零七天)检察院后,案件审理中,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间为一个月。(共十六个半月零七天)经过审理,发现案件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无权判决。要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审判。只能移送一次。上级不能接受下级检察院的,只能让同级检察院重新。第二审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共十七个半月零七天)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共十九个半月零七天)。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最高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决定。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时间最长为一年半左右。遇到特殊情况,经过办理一定的审批后可以延长羁押期限。未决犯在羁押期间除了律师外不能和家属和其他人。判决后,如果判有罪,判决前的羁押期限折抵服刑日期。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如果判决无罪,羁押一日赔偿一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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