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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夫妻离婚债务如何处理

李** 辽宁-大连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1.02 15:24:35 424人阅读

执行阶段夫妻离婚债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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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阶段夫妻离婚时,债务处理关键在于区分性质。共同债务由双方连带清偿,债权人可要求任一方或双方偿还,执行法院可执行双方名下财产;个人债务仅由负债方偿还,法院只能执行其个人财产。
2.判断是否为共同债务,主要依据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3.若夫妻以离婚协议不合理分割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可申请撤销财产分割行为,执行法院也会审查财产分割合理性保障债权人权益。

建议:债权人发现可疑财产分割行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夫妻双方应依法处理债务,避免不合理分割财产引发法律风险。执行法院要严格审查财产分割情况,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025-11-02 20:1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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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执行阶段夫妻离婚时,债务处理的关键在于区分债务性质。共同债务方面,即便夫妻离婚,双方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方或双方偿还全部债务,执行法院可对双方名下财产执行。例如,家庭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即便离婚,双方都有偿还义务。
(2)个人债务仅由负债方偿还,执行法院只能执行其个人财产。判断是否为共同债务,主要看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3)若夫妻通过离婚协议等不合理分割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可申请撤销相关财产分割行为。执行法院会审查财产分割合理性,保障债权人权益。

提醒:债权人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维护权益,申请撤销不合理财产分割。夫妻双方处理债务和财产分割时,要依法进行,避免法律风险。

2025-11-02 19:4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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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债务性质是关键。若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一方或双方偿还全部债务,执行法院能对双方名下财产执行。
(二)若为一方个人债务,仅由负债方偿还,执行法院只能执行其个人财产。判断依据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三)若夫妻以离婚协议不合理分割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相关财产分割行为,执行法院会审查财产分割合理性保障债权人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1-02 17:4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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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阶段夫妻离婚,债务处理按性质区分。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双方仍连带清偿,债权人可要求任一方或双方还全部,法院可执行双方名下财产。
2.个人债务仅由负债方偿还,法院只能执行其个人财产。判断是否共同债务,看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愿。
3.若夫妻借离婚协议不合理分财产、逃债,债权人可申请撤销分割行为。法院会审查分割合理性,保障债权人权益。

2025-11-02 17:2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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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执行阶段夫妻离婚,共同债务双方连带清偿,个人债务仅负债方偿还,不合理分割财产逃避债务可被撤销。
法律解析:
在执行阶段夫妻离婚时,债务处理的关键在于区分债务性质。若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法律规定,即便夫妻离婚,双方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方或双方偿还全部债务,执行法院也能对双方名下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若属于一方个人债务,则仅由负债方负责偿还,执行法院只能执行其个人财产。判断是否为共同债务,主要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若夫妻以离婚协议等方式不合理分割财产来逃避债务,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财产分割行为,执行法院也会审查其合理性,保障债权人权益。若您在债务处理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02 17:16:04 回复

您好,关于起诉债务人后执行阶段可以追加其丈夫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人民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实体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规定,与之类似的相关民事实体规范很多,如连带保证等。另外,该条虽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之规定。该款规定的例外情形是否存在,需要通过当事人双方的抗辩、法庭审理、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最终由作出裁判进行认定,显然在执行程序中是不能径行认定该例外情形是否存在。执行权具有公权性质,应当遵循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即“法无授权皆禁止”。而就可以追加或变更执行主体的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总共规定了13种情形,但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这13种法定情形之一,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没有法定授权依据,违背了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径行认定夫或妻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在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执行。

您好,关于起诉债务人后执行阶段可以追加其丈夫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人民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实体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规定,与之类似的相关民事实体规范很多,如连带保证等。另外,该条虽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之规定。该款规定的例外情形是否存在,需要通过当事人双方的抗辩、法庭审理、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最终由作出裁判进行认定,显然在执行程序中是不能径行认定该例外情形是否存在。执行权具有公权性质,应当遵循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即“法无授权皆禁止”。而就可以追加或变更执行主体的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总共规定了13种情形,但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这13种法定情形之一,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没有法定授权依据,违背了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径行认定夫或妻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在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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