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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送的金子离婚时能否要回

杨* 重庆-南岸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02 15:50:15 413人阅读

结婚前送的金子离婚时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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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结婚前送的金子离婚时能否要回,取决于其性质是彩礼还是一般赠与,以及是否符合法定返还情形。
法律解析:
若金子属于彩礼性质,即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当出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给付方可以请求返还。若金子是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像在节日、生日等特殊日子赠送,或日常表达爱意的赠与,赠与完成后所有权转移,离婚时不能要回。

在面对类似复杂的财产分割问题时,每个人的情况可能不同。若你对结婚前送的金子或其他财产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取准确且适合自身情况的法律建议。

2025-11-02 20:0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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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前送的金子离婚时能否要回取决于其性质及是否符合法定返还情形。若为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性质金子,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时,离婚时给付方可以请求返还。
2.若金子是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像在节日、生日等特殊日子赠送,或日常表达爱意的赠与,赠与完成所有权转移,离婚时不能要回。
3.解决措施和建议:在赠送金子时,双方可明确其性质,必要时通过书面协议确定。若涉及彩礼性质金子的返还纠纷,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2025-11-02 18:3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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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结婚前送的金子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性质时,若存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两种法定情形,在离婚时,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这些金子。
(2)若金子属于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像在节日、生日等特殊日子赠送,或是日常表达爱意而送出的,在赠与行为完成、所有权转移之后,即便离婚,也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3)判断结婚前送的金子离婚时能否要回,核心在于明确其性质是彩礼还是一般赠与,并且看是否满足法定的返还条件。

提醒:
要准确区分金子的赠与性质,不同性质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分析。

2025-11-02 17:4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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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判断金子为彩礼性质,需收集能证明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若存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可与对方协商返还,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二)若金子是恋爱期间一般赠与,通常无法要回,应接受这一结果,无需再进行索要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5-11-02 17:3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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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结婚前送的金子属彩礼性质,也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当双方登记结婚却未共同生活,或因给付金子让赠送方生活困难,离婚时赠送方可要求返还。

2.若金子是恋爱时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像节日、生日赠送或日常示爱,赠与完成后所有权转移,离婚时不能要回。

因此,金子能否要回,取决于其性质及是否符合返还条件。

2025-11-02 16:36:0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留置送达多久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存在问题: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或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通过见证人见证,把诉讼或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适用留置送达必须受送达人有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行为,需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将诉讼或法律文书留置送达人的住所,送达人、见证人须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使留置送达形同虚设。1、留置送达的法定要件难以实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实践中,送达人邀请不具备任何强制力,受送达人的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无法定义务接受邀请,其配合协作程度完全取决于对方自由,对拒不配合的,送达人无权干涉,即使到场见证,也无法法定义务签名或者盖章。2、留置送达不利于当事人的隐私保密。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把诉讼行为、裁判结果等视作隐私,不愿意被他人知晓。而留置送达,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同时难免有邻居或者他人围观,甚至了解到一些情况或者不甚了解而对外传播非正常信息,这是留置送达中当事人,特别是企业和其他组织最为反感的。3、留置送达邀请见证人难。实施留置送达时,根据法律规定,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但是,一个地区的基层组织很多,而送达人对可能涉及到的有关基层组织无法确定,办公场所不熟悉,或者受送达人住所距基层组织的办公场所较远,寻找需花费大量时间,并且基层组织也不是有邀必到,往往不能及时派代表见证,而必须重新约定留置送达时间,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不愿派代表见证而借故推辞。特别是,有的基层组织自身不具有,有的工作很涣散,害怕当见证人,也怕当事人报复。所以,邀请见证人十分困难。4、留置送达容易激化矛盾。对人民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有些被告当事人及同住的已成年家属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性质,又不听送达人员解释,认为收到诉讼文书,就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加之邀请了见证人后给他们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由不配合。这样,形成当事人之间以及对的矛盾,被告往往认为原告给办案人员给了多少好处等等恶言伤害办案人员。例如,我院在送达廖继芬诉许福祥离婚一案时,被告许福祥就认为我们送达人员接受了原告廖继芬的好处,不听解释,恶言伤害。这时,我们邀请到当地村干部作见证人,村干部也不敢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也怕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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