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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购房是否归属个人财产

贾** 四川-宜宾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01 16:50:16 482人阅读

婚后父母购房是否归属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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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父母出全资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体现了对出资方父母意愿的尊重,将房产明确给予自己子女。
(2)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且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个人债务,同时登记一方要对另一方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兼顾了双方权益。
(3)父母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提醒:婚后父母购房情况复杂,不同情形财产归属不同,建议在购房时明确出资情况及产权登记意向,遇纠纷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01 23:24: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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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后父母出全资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保留好父母出资的相关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等,以证明房产为个人财产。
(二)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且夫妻共同还贷的,在离婚时先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来处理不动产归属;若协商不成,等待法院判决,同时注意收集共同还贷的证据,以便后续获得相应补偿。
(三)父母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若想明确财产归属,可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房产的份额等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25-11-01 21:5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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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父母全资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房子属于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2.父母付首付,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通常判房子归登记方,未还贷款是登记方个人债务,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登记方要补偿另一方。

3.父母买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025-11-01 20:4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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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后父母购房归属分情况,全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付首付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共同还贷离婚时先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可判归登记方,登记方补偿另一方;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为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认定有明确规则。父母出全资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所以认定为个人财产。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夫妻共同还贷,这种情况既考虑到了父母出资的初衷,也兼顾了夫妻共同还贷的贡献,因此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综合考量作出判决。而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意味着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婚后父母购房归属上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01 18:53: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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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购房归属问题需根据不同情况判断。父母出全资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房子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父母付首付,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先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归登记方,未还贷款是登记方个人债务,登记方需对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父母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父母出资购房时,明确出资性质和房产归属,可签订书面协议并进行公证。
2.夫妻双方在购房过程中,注意保留出资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3.涉及房产分割时,双方应冷静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2025-11-01 18:33:1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法律意见】1、孩子小,一般判归女方抚养2、孩子过了母亲的抚育期后,一般看哪方抚养能力更好3、孩子有自我分辨能力后,自主选择跟哪一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对于父母离婚后,房子归属于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对于父母离婚后,房子归属于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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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3 115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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