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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隐瞒酒驾怎么判

姚** 广西-北海 醉驾咨询 2025.10.31 14:07:38 437人阅读

肇事逃逸隐瞒酒驾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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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隐瞒酒驾判决分情况处理。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不构成犯罪,处拘留和罚款。若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酒驾和逃逸是加重情节,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中,隐瞒酒驾被查实,认定有逃避法律追究故意,量刑从重。此外,肇事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解决措施与建议:
1.驾驶者应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驾和肇事逃逸行为。
2.执法部门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3.受害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及时要求赔偿。

2025-10-31 18:18: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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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肇事逃逸隐瞒酒驾,若未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不构成犯罪,会面临拘留和罚款的处罚,这是对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行为的惩处。
(2)当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时,构成交通肇事罪。酒驾和逃逸作为加重情节,通常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逃逸致人死亡,处罚更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在司法实践里,一旦查实隐瞒酒驾行为,会认定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量刑会从重。而且,肇事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提醒:肇事逃逸隐瞒酒驾后果严重,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发生事故应及时处理并配合调查。不同案情对应法律后果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31 17:5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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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肇事逃逸隐瞒酒驾不构成犯罪,会面临拘留和罚款的处罚,此时要尽快配合执法部门,如实陈述情况,争取从轻处理。
(二)若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要积极自首,主动承担责任,对受害者进行积极赔偿,争取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谅解。
(三)若隐瞒酒驾行为被查实,量刑会从重处罚,所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应如实交代。同时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5-10-31 17:1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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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事逃逸隐瞒酒驾判决分情况。未致人员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不构成犯罪,会被拘留并罚款。

2.致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主责或全责,构成交通肇事罪。酒驾和逃逸属加重情节,一般判三到七年;逃逸致人死亡,判七年以上。

3.查实隐瞒酒驾,认定有逃避法律追究故意,量刑从重。并且,肇事者要承担民事赔偿,赔受害者医疗费等损失。

2025-10-31 15:3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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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肇事逃逸隐瞒酒驾判决分情况,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处拘留和罚款;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酒驾和逃逸是加重情节,量刑有不同区间,隐瞒酒驾查实会从重处罚,且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肇事逃逸隐瞒酒驾的行为性质不同,判决也不同。若未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不构成犯罪,但会面临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而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时,就构成交通肇事罪,酒驾和逃逸会加重处罚,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隐瞒酒驾被查实有逃避法律追究故意,量刑会从重。此外,肇事者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如果遇到此类法律问题或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31 14:27:30 回复

肇事后报警但隐瞒自己身份肇事者会不会构成肇事逃逸一、肇事后报警但隐瞒自己身份陆某酒后驾驶黑色雅马哈125型无号牌摩托车(后载时某某)沿本县堆沟港镇王庄村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八队一号桥时,撞击桥东侧南边石墩,造成时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陆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陆某故意隐瞒自己是肇事者的真实身份。案发后,陆某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是未拨打110,120救护车到达现场之后,将时某某与陆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陆某从响水县人民转院至灌南县人民医院期间一直处于民警的控制下,其并未从医院逃跑。在10月20日15时40分至17时40分(讯问地点在灌南县人民医院)、11月20日16时04分至17时30分(讯问地点在灌南县公安局办案中心)两次讯问笔录中,陆某均供述事发当时是时某某驾驶摩托车。11月21日至12月2日,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的5次讯问中,陆某才做了真实的供述,并供述了之前虚假供述的原因。陆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无异议的,但是其先虚假供述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二、肇事者是否构成肇事逃逸本文认为,陆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原因是其在案发之后未报案,且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作了虚假的供述,后公安机关经过多次调查并加大审讯力度,在强大的攻势面前,陆某最终承认自己是肇事者,其客观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一)关于现场的理解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大解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定性明确要求要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即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这样一个主观目的的指引下实施了该行为。对于此处的现场如何理解,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规定,交通肇事的地点作为现场肯定是无异议,但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于3月15日联合下发的苏高法[]135号《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交通肇事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逃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1)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医务人员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2)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者虽然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行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而强行离开现场的。由此可见,该解释将现场扩大解释为包括医院等救护场所在内。该解释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因本人伤重需要到医院救治原因离开现场,无法及时报案的,但是何种伤情为伤重,该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进行解释。本案中陆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当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是未报警,其因受伤而到医院进行救治,且住院期间未无故离开医院,因此,不能认定为逃跑、逃离现场。(二)对逃避法律追究的理解也应当进行适度扩大解释逃避法律追究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主观心态,是其内心的所思所想,外人无从得知,只有通过其客观方面的行为才能判断其主观目的,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哪些行为表明其主观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刑法及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于3月15日联合下发的苏高法[]135号《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明确规定了不予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七种情形。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被害人家人可能到现场对其进行殴打为由,进而离开现场,但是也不能对此进行举证,对此辩解不予采纳,而认定为逃逸。

肇事后报警但隐瞒自己身份肇事者会不会构成肇事逃逸一、肇事后报警但隐瞒自己身份陆某酒后驾驶黑色雅马哈125型无号牌摩托车(后载时某某)沿本县堆沟港镇王庄村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八队一号桥时,撞击桥东侧南边石墩,造成时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陆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陆某故意隐瞒自己是肇事者的真实身份。案发后,陆某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是未拨打110,120救护车到达现场之后,将时某某与陆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陆某从响水县人民转院至灌南县人民医院期间一直处于民警的控制下,其并未从医院逃跑。在10月20日15时40分至17时40分(讯问地点在灌南县人民医院)、11月20日16时04分至17时30分(讯问地点在灌南县公安局办案中心)两次讯问笔录中,陆某均供述事发当时是时某某驾驶摩托车。11月21日至12月2日,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的5次讯问中,陆某才做了真实的供述,并供述了之前虚假供述的原因。陆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无异议的,但是其先虚假供述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二、肇事者是否构成肇事逃逸本文认为,陆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原因是其在案发之后未报案,且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作了虚假的供述,后公安机关经过多次调查并加大审讯力度,在强大的攻势面前,陆某最终承认自己是肇事者,其客观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一)关于现场的理解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大解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定性明确要求要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即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这样一个主观目的的指引下实施了该行为。对于此处的现场如何理解,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规定,交通肇事的地点作为现场肯定是无异议,但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于3月15日联合下发的苏高法[]135号《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交通肇事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逃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1)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医务人员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2)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者虽然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行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而强行离开现场的。由此可见,该解释将现场扩大解释为包括医院等救护场所在内。该解释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因本人伤重需要到医院救治原因离开现场,无法及时报案的,但是何种伤情为伤重,该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进行解释。本案中陆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当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是未报警,其因受伤而到医院进行救治,且住院期间未无故离开医院,因此,不能认定为逃跑、逃离现场。(二)对逃避法律追究的理解也应当进行适度扩大解释逃避法律追究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主观心态,是其内心的所思所想,外人无从得知,只有通过其客观方面的行为才能判断其主观目的,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哪些行为表明其主观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刑法及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于3月15日联合下发的苏高法[]135号《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明确规定了不予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七种情形。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被害人家人可能到现场对其进行殴打为由,进而离开现场,但是也不能对此进行举证,对此辩解不予采纳,而认定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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