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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什么时候支付的

凡* 海南-海口 劳动合同咨询 2025.10.31 11:28:49 354人阅读

经济补偿金是什么时候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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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出具相关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保障了劳动者后续就业和社保权益的衔接。
(2)经济补偿金应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劳动者完成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补偿。
(3)若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支付,若仍不支付,用人单位需支付一定比例的赔偿金。

提醒: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时间支付经济补偿金,避免法律风险。劳动者遇到逾期不支付情况,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维权。

2025-10-31 16:0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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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要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相关证明,15天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二)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
(三)若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后,用人单位要按要求限期支付,不然会被责令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025-10-31 15:00: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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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补偿金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用人单位要同时出具相关证明,并在十五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
2.经济补偿应在工作交接完成时支付。若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3.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未支付,用人单位需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要按时支付,规避法律风险。

2025-10-31 14:36: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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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经济补偿金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会面临法律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出具相关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且要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支付,若逾期仍未支付,用人单位要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支付时间规定,以免承担法律风险。如果您在经济补偿金支付方面遇到了问题,或者对劳动法律相关事宜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31 13:20: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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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要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相关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且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
2.若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支付,若逾期仍不支付,用人单位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为避免法律风险,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规定,及时支付经济补偿,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规范操作,确保各项手续和支付环节按时完成。

2025-10-31 12:02:11 回复

你是指的补偿年限的计算还是什么时间。补偿时间你看上面这位专家答的,计算年限我给你补充一下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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