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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要孩子男方不给怎么办

杨** 辽宁-盘锦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0.30 08:09:41 348人阅读

离婚女方要孩子男方不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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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时女方争取抚养权,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法院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判决原则,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重点保护。
(2)不满两周岁子女通常由母亲直接抚养,这是基于孩子年幼时对母亲的生理和情感依赖。
(3)已满两周岁子女,女方需从经济、生活环境、教育资源等多方面证明自身抚养优势,以争取抚养权。
(4)子女已满八周岁,法院会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因为此时孩子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5)女方可收集男方不宜抚养孩子的证据,如不良嗜好、暴力倾向等,增加自己获得抚养权的几率。
(6)若法院判决孩子归女方,男方拒不交付,女方可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在争取抚养权时要确保证据真实合法。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0-30 14:3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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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先进行友好协商,尝试就孩子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二)协商不成,女方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争取抚养权。
(三)针对不同年龄段子女,采取不同策略:不满两周岁子女,一般女方可获得抚养权;已满两周岁,女方从经济、生活环境等方面证明自己抚养更有利;子女已满八周岁,做好孩子的沟通工作,让其表达真实意愿。
(四)收集男方不宜抚养孩子的证据,比如不良嗜好、暴力倾向等。
(五)若法院判决孩子归女方,男方拒不交付,女方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5-10-30 13:0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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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女方争取抚养权遭拒,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女方可起诉离婚并争取抚养权,法院按最有利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2.不满两周岁子女一般由母亲抚养;已满两周岁,女方要证明自身更适合抚养;已满八周岁的,尊重孩子意愿。

3.女方可举证男方不宜抚养,如男方有不良嗜好、暴力倾向等。若判决归女方男方却不交付孩子,女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2025-10-30 12:12: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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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男方不给,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女方可从自身优势及男方不利因素举证,判决后男方拒不交付孩子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抚养权纠纷解决需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不满两周岁子女通常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子女,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各方面条件,女方可通过证明自身经济、生活、教育等方面优势来争取;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法院会重视其意愿。同时,若男方存在不良嗜好、暴力倾向等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况,女方举证后也对争取抚养权有利。若法院判决孩子归女方,男方不交付孩子,女方可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权益。若在离婚争取抚养权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2025-10-30 10:2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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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女方争取抚养权男方不给,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孩子不满两周岁,女方一般能获得抚养权。
-孩子已满两周岁,女方要从经济条件、生活环境、教育资源等方面证明自己抚养更有利。
-孩子已满八周岁,女方要多与孩子沟通,让孩子表达想跟随自己生活的意愿。
-女方可收集男方有不良嗜好、暴力倾向等不宜抚养孩子的证据。
-若法院判决孩子归女方,男方拒不交付,女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2025-10-30 08:34:09 回复

解答如下,【法律意见】看谁更适合照顾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比如有没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有没有不良嗜好等等。一般女方如果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的话,而且女方也坚持要抚养权的话,会判给女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我们知道,在2021年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猥亵罪的保护对象进行了修改扩大,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和儿童,从此以后,猥亵成年男性也构成了犯罪。但是对罪的定义却还是没有修改,成年男性仍被排除在受害者的行列之外。无法被切实有效的保护,让我国广大男性同胞们十分惶恐和郁闷。为什么会感到惶恐和郁闷呢?那是因为在现实世界中,性侵成年男性的案件确实时有发生,并呈现增长态势:随便举个例子,2021年9月19日重庆合川区一男子深夜被另一男子性侵,警方抓到嫌犯后,碍于男性同性性侵目前属于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警方只有将嫌犯教育一番后便放人;这还只是男性对男性的“”,女性男性的案件同样大量存在,比如曾在微博上火遍全国的成都九眼桥女子“”过路男子的案件。而从世界范围内的立法进程来看,将男性纳入受害者范围已经被逐渐认可:韩国在2021年将男性列为的保护对象,是在2021年将男性作为罪的受害者,日本也在2021年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将“罪”罪名改为了“强制等犯罪”,将男性纳入到保护范围中来。德国作为刑法理论的先进国家,1998年便已将男性列为了罪的受害者了。咱们中国的刑法,要不要考虑赶紧跟一下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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