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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王* 上海-杨浦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0.29 12:11:21 464人阅读

执行异议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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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异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处理需区分债务性质。若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在房产中的份额,配偶能对自己份额提执行异议,法院审查后若异议成立会停止对配偶部分的执行。若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执行共同房产,但要保障配偶合法权益,处置时保留其应有的财产份额。
2.解决措施和建议:配偶可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明确说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及自身权利主张,同时提供结婚证、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据。法院会对异议审查并作出裁定。这样既能保障债权人权益,也能维护配偶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合法公正。

2025-10-29 17:0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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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执行异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时,法院有权执行该房产中被执行人的份额。配偶若对自己份额提出执行异议,经法院审查成立后,会停止对配偶部分的执行。
(2)若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执行共同房产,但要保障配偶合法权益,处置房产时需保留配偶应有的财产份额。
(3)配偶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阐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及自身权利主张,并提供结婚证、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据,法院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提醒:
配偶提出执行异议时要确保证据充分,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0-29 15:54: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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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执行房产中被执行人份额时,配偶可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说明自己份额情况并提供结婚证、购房合同等证据,若法院审查异议成立,会停止对配偶部分执行。
(二)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执行共同房产,但要保障配偶合法权益,处置时保留其应有财产份额,配偶同样可书面提异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025-10-29 15:3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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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执行异议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当执行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法院能执行被执行人份额,配偶可就自身份额提异议,法院审查后若异议成立,会停对配偶部分执行。
2.若执行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执行该房产,但要保障配偶权益,处置时保留其应得份额。
3.配偶可书面提执行异议,说明房产情况与权利主张,并提供结婚证、购房合同等证据,法院审查后会作裁定。

2025-10-29 13:56: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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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执行异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时,若为一方个人债务,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份额,配偶可对自己份额提异议;若为共同债务,法院可执行房产但要保障配偶权益。配偶可书面提异议并提供证据,法院审查后裁定。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需依据债务性质区分处理。当执行依据确定的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只能执行该房产中被执行人的份额,配偶对自己份额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若异议成立,法院会停止对配偶部分的执行。而若执行依据确定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虽可执行该共同房产,但也应保障配偶的合法权益,在处置房产时保留其应有的财产份额。配偶若要维护自身权益,可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同时提供结婚证、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据,法院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您在执行异议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或者对自身权益维护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5-10-29 13:49:08 回复

近日,新丰审结一起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原告温某是其前夫A对被告朱某的侵权之债执行案的案外人,新丰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查封了属于温某和A共同所有的房屋,原告温某认为房屋是其个人婚前购买,要求解除查封,新丰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温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温某前夫A在1999年与被告朱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判决确定A应支付朱某赔偿款5万元。判决生效后,朱某申请执行,但A一直没有支付上述款项。2004年10月,温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后,余款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给房地产商,并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按月还房贷至2014年11月止。2005年4月,原告温某与A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5年5月,温某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该房屋登记在温某名下。2014年6月,温某与A协议离婚,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将该房产归温某所有,但没有约定对A的补偿内容。  新丰在2014年7月作出查封该房产的50%份额的裁定,随后温某以该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后被驳回。2014年9月,温某向新丰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温某诉称,该房屋是其婚前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且是用自己的工资收入还房贷,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是温某婚前个人财产,要求解除查封。  被告朱某认为,已判决A应支付其赔偿款5万元。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原告婚前支付房屋首付款,但房贷大部分是在与A的婚姻存续期间还的,该部分应有A一半的份额。双方离婚时,明知A存在对其的债务,仍将房屋归温某个人所有,且没有对A的补偿作出约定,A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温某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但是房贷大部分是在其与A的婚姻存续期间归还的,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温某在与A婚姻存续期间所还房贷有A的一半份额。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即温某对A进行补偿,双方协议离婚时并没有对A进行补偿。所以,温某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及其还钱还贷部分是温某的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是与A的共同财产。房屋为不可分之物,且A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新丰查封的财产,是原告温某与A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原告的个人财产,新丰查封该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及解除对该房产的解封,理由不成立,证据不充分,故新丰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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