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北京法律咨询 > 怀柔区法律咨询 > 怀柔区合同订立法律咨询 > 和对方签订合同,但是对方做小动作怎么办

和对方签订合同,但是对方做小动作怎么办

马** 北京-怀柔区 合同订立咨询 2025.10.28 10:03:04 490人阅读

和对方签订合同,但是对方做小动作怎么办

其他人都在看:
怀柔区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怀柔区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当对方在合同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拥有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这体现法律对公平公正合同环境的维护,保障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
(2)若对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这是对合同约定的严格执行,确保守约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3)及时收集对方使小动作的证据十分关键,如聊天记录、邮件、视频、书面文件等。这些证据是后续维权的重要支撑,能有力证明对方的不当行为。
(4)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争议,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借助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收集证据要保证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28 13:30:04 回复
咨询我

(一)遇到对方在合同履行中耍手段,若存在欺诈、胁迫订立合同的情况,受损害方应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
(二)若对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让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三)要注重证据收集,将聊天记录、邮件、视频、书面文件等能证明对方使小动作的材料留存好,为维权做好准备。
(四)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选择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5-10-28 12:21:25 回复
咨询我

1.若对方在合同履行中耍手段,有欺诈、胁迫等订约行为,受损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2.若对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守约方可要求其担责,如继续履行、补救或赔偿损失。
3.发现问题及时收集证据,如聊天记录、邮件、视频、书面文件等。
4.若协商不成,按合同约定方式,申请仲裁或起诉维权。

2025-10-28 12:19:54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对方在合同履行中使小动作,受损害方可依具体情况采取撤销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措施,需及时收集证据,协商不成可按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对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若对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及时收集聊天记录、邮件、视频、书面文件等证据至关重要,这些证据能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撑。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争议,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选择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合同履行中遇到类似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28 10:45:13 回复
咨询我

1.对方在合同履行中使小动作,受损害方应依据不同情形采取对应措施。若存在欺诈、胁迫等订立合同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若对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守约方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补救或赔偿损失。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首先要及时收集对方使小动作的证据,包括聊天记录、邮件、视频、书面文件等,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争议,则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选择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8 10:33:24 回复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一定款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从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来看,定金为解约定金,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定金也具有证明约定金的性质,即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存在的作用。此外,因为定金于债务履行后可以抵作价款,所以定金也就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这是定金与订金的相同之处。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四、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依据定金的性质,定金可分“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两种,违约定金一般是相对于较轻微的违约即一般违约来说的,譬如延迟交货或延迟付款只要不超过一定的期限(此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不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就视为一般违约,另外如货物少发、发错地点、发错货主、小部分货物不合标准等均属一般违约;而解约定金是相对于根本违约来说的,根本违约即违约事由可导致合同所期待的利益无法实现,如违约方在宽延期限届满后仍不能履约,导致再履行合同已失去原有的意义或直接导致合同解除。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最本质的区别是,前者仍有履行的必要且必须继续履行,而后者已无履行的必要或即使履行也履行不了。一般违约双方任意一方都没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使守约方以此为借口想终止合同(譬如此时刚好有另外一个供货商价格比贵方便宜),违约方也可诉诸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强制其履行,否则就是根本违约,就可要求对方承担主要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这样即使是延迟了几天交货,即使会失去双份定金(实际上只有单份定金,因为其中一份是对方提前就支付了的),也仍然得以把货物卖出去,可以就其中的利润折抵部分损失,不至于损失定金的同时还积压库存,占用资金。这样也就能充分保护市场的稳定性和交易双方的利益。由此可见,在合同中约定宽延期限也是很重要的,例如:甲方在收到乙方定金之日起五日内发货,逾期三日仍不能发货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此宽延期即为三日,实际交货期限为八日。而对于根本违约,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偿付违约金及其它损失。合同在对定金的性质没作约定的情况下,一般视为违约定金而不是解约定金,所以约定“定金”比约定“订金”要好。但是对于给付定金的一方来说,如果对于合同的义务有可能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的一方来说,约定“订金”比“定金”要好。定金是一把双刃剑,在合同约定定金条款的双方当事人一定要把握好,如果自己的义务可能履行不了,要慎用定金条款,而改为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订金”。w.spid=813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一定款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从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来看,定金为解约定金,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定金也具有证明约定金的性质,即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存在的作用。此外,因为定金于债务履行后可以抵作价款,所以定金也就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这是定金与订金的相同之处。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四、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依据定金的性质,定金可分“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两种,违约定金一般是相对于较轻微的违约即一般违约来说的,譬如延迟交货或延迟付款只要不超过一定的期限(此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不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就视为一般违约,另外如货物少发、发错地点、发错货主、小部分货物不合标准等均属一般违约;而解约定金是相对于根本违约来说的,根本违约即违约事由可导致合同所期待的利益无法实现,如违约方在宽延期限届满后仍不能履约,导致再履行合同已失去原有的意义或直接导致合同解除。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最本质的区别是,前者仍有履行的必要且必须继续履行,而后者已无履行的必要或即使履行也履行不了。一般违约双方任意一方都没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使守约方以此为借口想终止合同(譬如此时刚好有另外一个供货商价格比贵方便宜),违约方也可诉诸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强制其履行,否则就是根本违约,就可要求对方承担主要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这样即使是延迟了几天交货,即使会失去双份定金(实际上只有单份定金,因为其中一份是对方提前就支付了的),也仍然得以把货物卖出去,可以就其中的利润折抵部分损失,不至于损失定金的同时还积压库存,占用资金。这样也就能充分保护市场的稳定性和交易双方的利益。由此可见,在合同中约定宽延期限也是很重要的,例如:甲方在收到乙方定金之日起五日内发货,逾期三日仍不能发货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此宽延期即为三日,实际交货期限为八日。而对于根本违约,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偿付违约金及其它损失。合同在对定金的性质没作约定的情况下,一般视为违约定金而不是解约定金,所以约定“定金”比约定“订金”要好。但是对于给付定金的一方来说,如果对于合同的义务有可能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的一方来说,约定“订金”比“定金”要好。定金是一把双刃剑,在合同约定定金条款的双方当事人一定要把握好,如果自己的义务可能履行不了,要慎用定金条款,而改为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订金”。w.spid=813

一、婚约的处理原则是什么(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法律不提倡订婚但是也不禁止订婚,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但是,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订婚。(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以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并不必须征得对方同意。(三)因为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诉到一般会受理的考虑是解决财产问题,而不是特别指向婚约。二、因订婚引起的纠纷有哪些对于因订婚引起的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人身方面的纠纷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二)财产方面的纠纷对于因婚约引发财产纠纷的,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处理因解除婚约或者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务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以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3.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的请求。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