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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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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小产权房自己所签订的合同有效么

杨* 江西-萍乡 房屋买卖咨询 2025.10.28 03:15:17 382人阅读

买了小产权房自己所签订的合同有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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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因交易主体不同而有差异。当交易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买受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时,合同通常有效。这是因为此类交易未违背集体土地相关规定,还保障了本集体成员权益。
(2)若买受人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同一般无效。小产权房是基于集体土地建设的,其交易受集体土地特殊性的限制,非本集体成员购买会损害集体利益,同时违反土地管理相关规定。
(3)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出卖人有义务返还购房款,买受人则需返还房屋。若一方存在过错,要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需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提醒:
购买小产权房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尤其是非本集体成员购买。建议交易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时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10-28 06:4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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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进行小产权房买卖,先确认双方是否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买受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符合条件再签订合同,可避免合同无效风险。
(二)合同签订后若被认定无效,出卖人要及时返还购房款,买受人应返还房屋。
(三)若一方有过错导致合同无效,需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就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5-10-28 05:3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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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因情况而异。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交易,且购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合同通常有效,未违反集体土地规定,保障了成员权益。
2.若购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同一般无效。小产权房基于集体土地建设,非本集体成员购买损害集体利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
3.合同无效后,卖方返还购房款,买方返还房屋。有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双方有错则各自担责。

2025-10-28 04:5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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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分情况,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交易合同通常有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合同一般无效。合同无效后,出卖人返还购房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有过错方赔偿损失,双方有过错各自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及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小产权房交易因涉及集体土地特殊性而有不同效力认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交易,未违反集体土地规定,保障了本集体成员权益,所以合同通常有效。而非本集体成员购买小产权房,会损害集体利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合同往往会被认定无效。当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财产应恢复原状,即出卖人返还购房款,买受人返还房屋。同时,有过错方需对对方损失负责,双方都有错则按各自过错程度担责。如果您在小产权房交易中遇到合同效力、责任承担等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28 03:5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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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分情况而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进行交易,合同通常有效,因未违反集体土地规定且保障本集体成员权益。
2.若买受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同一般无效。小产权房建在集体土地上,其交易受集体土地特殊性限制,非本集体成员购买会损害集体利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
3.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出卖人要返还购房款,买受人需返还房屋。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担责。
建议交易双方在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时,先确认自身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以降低合同无效风险。若合同被认定无效,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退款退房及赔偿事宜,避免产生纠纷。

2025-10-28 03:16:0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签订劳务协议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2、签订劳务合同的工种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相对的一定量工作的工种,故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实行劳务用工模式。主要针对退休(指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返聘人员、临时项目用工、季节性用工、人员等。3、劳务用工的劳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的工资结构分开:即劳务报酬结构中不能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应出勤天数、请假时数、固定加班、自由加班、奖金、补发社保费、房租、水电费、伙食费、工会费、应急基金、公司罚款等涉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的项目。故不利于公司进行综合管理。所有双方的权利义务均需通过劳务协议来履行,而不是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4、进行报酬结算时,为避免劳务报酬与工资混淆,应以劳务用工的部门为单位,对劳务费名义造册发放,结算时注明核发依据,如元小时(天、月、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财务成本。5、涉及的风险是虽然名义是劳务用工,但实际上却按劳动用工进行管理,则发生争议时,劳动保障部门会按劳动争议来处理。故用劳务用工的方式不便于公司进行管理。6、劳务用工解除合同的随意性强,不利于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性,不利于员工的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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